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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发布

  • 2021-10-14 18:24:40
  • 来源:浙江地勘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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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下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一级巡视员尹林,省自然资源厅党组书记、厅长黄志平,省自然资源厅党组成员、省自然资源专职副总督察许小忠出席发布会,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已于9月29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施行。

 

  这是今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公布后出台的首个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

 

 

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控

形成国土空间开发保护“一张图”

 

  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实现“多规合一”,强化国土空间规划对各专项规划的指导约束作用,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条例结合浙江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和实施的迫切需求,对国土空间规划的功能、编制程序、批准权限等内容作了明确,要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并规定国土空间规划体系之外不得另设其他空间规划。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

保障粮食安全

 

1

强化政府的耕地保护责任,规定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并对市、县政府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的监督整改机制作出规定。

2

加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要求将粮食生产功能区划入永久基本农田,在永久基本农田相对集中区域开展集中连片整治,加强永久基本农田后备资源储备,规定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当进行耕作层剥离。

3

为遏制“非粮化”“非农化”,规定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对违反规定占用耕地开展绿化造林、超标准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等活动作了禁止性规定。

4

将浙江在全国首创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予以固化,并要求耕地保护补偿资金向种植粮食的耕地倾斜。

5

探索建立农业标准地制度,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与土地经营权人签订农业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对控制性指标、相应奖励和违约责任作出约定。

 

强化建设用地管理

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

强化农用地转用审查职责,明确市、县政府在报上级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前应当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农用地转用条件进行审查。

2

对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予以严格控制,明确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按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权限、程序等规定办理。

3

加强临时用地管理,规定申请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先行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一年内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恢复土地原用途,占用耕地的应当恢复种植条件。

4

加强低效用地综合整治,要求加大旧住宅区、旧厂区、旧村庄改造力度,建立低效用地综合整治、重新开发利用的激励机制,对布局不合理、利用效率低的土地进行再开发、再利用。

5

为保障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得以落实,规定以标准地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的,相应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移。

 

规范土地征收和补偿程序

保障农民合法权益

 

1

对征地补偿费用支付提出明确要求,规定政府应当自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足额支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2

为落实“先补偿、后搬迁”原则,规定政府要求腾退土地、房屋的期限不得早于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的时间。

3

明确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规定参加社会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名单经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公示、确认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社会保障手续。

4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精神,分别明确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和未签订两种情况下不腾退土地、房屋的非诉执行机制。

 

健全乡村振兴土地保障措施

促进共同富裕

 

1

为保障乡村产业发展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要求市、县政府在当年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中安排不少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比例用于乡村产业发展,并对宅基地用地指标实行专项管理。

2

要求省政府按照公开透明、合理平衡利益的原则,制定配套措施,建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3

规定农村闲置的宅基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和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前提下,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用于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电子商务等新产业、新业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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