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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动翼专栏:矿业降税!降税!降税!

  • 2021-03-06 18:14:49
  • 来源:公众号:讲道理的地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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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动翼按: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矿产资源需求大国,中国矿业税费却在全球位居前列,沉重的打击了中国矿业经济,打击了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提高了对外依存度,影响了资源安全。各代表委员深感长此下去,不堪设想,提出各种议案寄希望于降低中国矿企税负,保障国内资源安全:

一、何文波:给予铁矿企业5年~10年所得税的减免

二、丁士启:撤销权益金35号文,将增值税降为11%

三、李子颖:找矿越大经济越困难,建议停止矿业权出让收益35号文

 

四、宋鑫:矿业权出让收益尽快调整,以收益率方式征收

五、张永利:减轻企业税负

六、葛红林:停止用“两高一资”、“高能耗”定义原材料产业

七、游弋:适当提高煤矿井下工人个税免征额

八、杨杰:提高煤矿增值税抵扣额

一、何文波:给予铁矿企业5年~10年所得税的减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党委书记、执行会长,原中国五矿集团董事长,原宝钢集团总经理何文波

国内矿山企业税费负担重,铁矿建设项目审批环节多,制约国内铁矿增产。国产铁矿原矿产量从2015年的13.81亿吨降至2020年的8.67亿吨。其主要原因:一是国内铁矿企业税费负担重。据钢协对22家铁矿企业调研,企业需缴纳税费及采矿权收益金、征地费共计24项,全部税费约占主营业务收入的16%,成本压力较大。二是国内铁矿开采与发展受国土、环保、安全等多方面限制,行政许可事项多、周期长,不利于提高国产矿供给能力。

首先,要夯实内循环基础。具体来看:一是把扩大国产铁矿石供给作为近期补短板的最主要手段,在政策上给予国内铁矿企业5年~10年所得税的减免;取消不合理的限制国内铁矿开采的规定,加快简化新矿山开采审批流程。二是加快解决废钢税收问题,将废钢增值税退税比例由30%升至70%以上;解决废钢回收企业增值税无票可开的问题,统一所得税核定方法,明确企业自制凭证作为有效记账凭证,或由税务机关统一制订收购凭证用于现金支出的成本核算。

其次,要统筹外循环布局。一是成立1家~2家海外铁矿资源开发企业,统筹已有海外资源,集中力量加快推进资源开发和扩产。据统计,目前我国掌控的境外铁矿权益资源量超240亿吨,但权益矿年产量仅为1.6亿吨。二是借助境外铁矿资源开发平台,布局拓展优质焦煤及辅料的开发贸易渠道,以及符合我国进口再生钢铁原料新标准的加工基地和进口渠道。2011年~2020年,全球年废钢出口最高约达1.06亿吨,最低约为0.84亿吨,差值达2180.3万吨,即国际废钢出口量有弹性,但有些废钢需在境外加工后才符合我国进口标准。三是调整钢铁产品进口政策,鼓励钢坯钢锭进口,限制初级产品出口,以减少国内对铁矿石的消耗,降低碳排放等

二、丁士启:撤销权益金35号文,将增值税降为11%

全国人大代表、铜陵有色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丁士启

我国需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碳中和促进法》,以立法明确碳中和目标。通过对制定此法配套相关的法规等政策体系,鼓励社会发展非石化能源及动力,从源头上实现减排;同时,鼓励加强相关碳捕集、利用等技术研发应用,从技术上实现减排;另外,应建立健全碳交易相关政策体系,明确碳减排的重点行业和排放配额,制定统一的交易标准,扩大参与碳交易的主体范围,适时推出碳金融产品,发展碳产业,积极促进碳减排工作,最终努力实现碳中和目标,促进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达到践行国家承诺,为建设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力量。

此外,丁士启还在《关于加快收储稀有稀散航空关键金属材料铼的建议》中提出,希望国家尽快实施对铼金属的国家收储,保障产业链中关键材料的供应安全,战略资源不再受制于人。在《关于将制造业增值税从13%降低至11%,扩大内需,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建议》中提出,为提高实体经济在全球经济中的竞争力,应为制造业降低税负,由此来提高企业资金流转效率,降低制造业企业资金成本,最终实现降低消费端产品价格,扩大内循环总需求,促进制造业发展。

此外,丁士启还建议,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尽快联合发文,依法取消35号文,或建议由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撤销35号文。然后,由国务院制定《矿产资源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借鉴成熟矿业国家的经验,规定在生产环节征收合理的矿业权出让收益,也可考虑国家以权益金入股,从而减轻矿业企业在生产之前的经济压力,促进矿业企业良性发展,也有利于保证矿业税收,保障国家矿产资源安全,保持矿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三、李子颖:找矿越大经济越困难,建议停止矿业权出让收益35号文

“找到越珍贵的矿产、规模越大的矿床,要交纳的出让收益越大,经济也越困难,国家也越是拿不到急需的矿产品,重要矿产资源紧缺的局面也不可能得到缓解。”全国政协委员、核工业北京地质研究院院长李子颖在他的提案《停止执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7]35号)的意见及建议》中指出了我国采矿领域存在的这样一个问题。

李子颖建议,尽快停止执行或修改《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35号)(简称35号文),激发包括矿山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投资矿业的积极性。

李子颖说,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矿产资源形势十分严峻,石油、铁、铬、镍、铜等16种重要矿产对外依存度均超过50%;矿业投资不断下降,如非油气矿产勘查资金投入,10年前超过400亿元,近年不到100亿元。

李子颖用具体事例对自己的建议进行了说明。

一是新矿山建设受阻。如山东省胶东海边找到470吨超大型金矿,矿权人已投入勘查资金44亿元,若办理采矿证还要支付出让收益53亿元,企业无力支付;青海省在格尔木市找到一个具有106万吨镍矿资源储量的夏日哈木超大型镍矿,矿权人已投入12.99亿元,办理采矿证要交纳出让收益13.21亿元,矿权人进入困境;贵州省松桃县找到囯内最大的高地富锰矿床(1.61亿吨),有企业拟投资24.96亿元,建设国内最大的锰矿山(年产300万吨矿石),后因要交12.88亿元的出让收益,使矿山无法盈利,企业决定放弃项目。

二是老矿山难以维持。老矿山从2006年9月30日以来保有的矿产资源亦要补交出让收益,企业陷入难以维持的困境。如江苏省的3个岩盐矿山——茅兴盐矿、陈家庄盐矿、荣炳盐矿,要分别补交13.4亿、63.6亿、7.5亿元出让收益,矿山难以承担。著名的广东省大宝山铜多金属老矿山亦要补交7亿多元的出让收益,矿山处于困境。

至于改革的措施,他提出了以下几项:

一是停止执行“35号文”的权益金征收政策与办法,尽快出台促进矿业发展的新的政策办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矿业政策与管理办法,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与有关部门对矿业税收政策及其它管理政策与办法进行联合调研,加以完善,建立和执行适合我国矿业实际情况的有关政策及管理办法,营造良好的矿业巿场环境,提高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水平,保证矿业健康犮展。

三是切实加强找矿工作。建立国家与矿业市场双渠道找矿体制与机制;恢复中央财政对矿产勘查的投资,充分发挥囯有地勘队伍的优势,发挥科技创新,推动地质找矿快速突破。同时,中央与省级政府加强地质勘查基金投资与领导,制定必要政策,支持企业投资找矿,建立矿产勘查融资市场,建立由政府领导调控、具有稳定性及一定投入强度的找矿环境。

四、宋鑫:矿业权出让收益尽快调整,以收益率方式征收

宋鑫表示,黄金矿产资源税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由改革前的4.06%,提高到改革后的7.05%,远高于国际平均3.37%的水平;矿产资源税费结构改革前后,出让环节占比由5%提高到53%,开采环节由89%下降到47%,与国际惯例相差较大,美国、加拿大等国出让环节占比10%,开采环节占比88%。

分析原因,宋鑫认为,首先是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经济内涵关系尚未理顺。

他表示,改革前,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等,黄金探矿权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申请在先方式取得,出让环节无需有偿处置,主要通过开采环节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改革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明确“将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入资源税”,因此,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包括了国家所有者权益。但有关部门以税收是国家政治权力或公共权力的体现为依据,认定仅有矿业权出让收益是国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途径,导致税费计征重叠。

其次,矿业权出让收益测算未考虑企业前期投入。宋鑫称,改革前,绝大部分黄金探矿权由企业自行出资探矿,改革后,需要对全部资源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而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直接沿袭矿业权价款的评估、测算办法,主要以预期收益为原则,即无论企业前期是否有投入,该方法都按同一标准测算出让收益,造成企业前期投入收益被忽略。

再次,以收益金额为主的征收形式,可能导致所有者权益难以保障。

宋鑫认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出让收益金额和出让收益率两种征收形式,但由于收益率的规定过于笼统,地方在探索过程中优先采用一次性或短期内征收出让收益金额的形式。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矿业权出让时,资源的大小、边界、质量都没有确定,价值无法计算,所有者权益更难以核算。且由于矿产资源的稀缺性和开发的长周期性,收益金额形式也不利于各项财政的长期稳定收入。

宋鑫提议:一是应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并将该政策与办理矿业权新立、延续、扩界和整合等审批手续脱钩,为企业对抗疫情,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发展创造条件。

二是统筹考量矿产资源权益金中矿业权出让收益和资源税的经济内涵关系,避免在税费计征测算时重复征收;对黄金等高风险矿种,改革前以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无需有偿处置的,不再补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是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和算法,在开采阶段依据矿产品销售收入以收益率为主的形式征收所有者权益,并完善相关配套细则;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在测算矿业权出让收益率时,扣除企业自行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将黄金等高风险矿种列为出让收益率征收试点,并从国家层面确定出让收益率合理范围。

据了解,今年全国两会,宋鑫共拟提交5份提案,除关于尽快出台矿业权出让收益调整政策的提案外,其他提案还重点关注了生态文明建设和环保等议题,包括务实推进碳达峰和碳中和战略,多措并举、降低成本确保北方地区可持续的清洁供暖,创新体制机制、强化大宗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以及在北京建设科学家主题公园。

五、张永利:减轻企业税负

全国人大代表,西部矿业集团,西宁特钢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张永利

张永利代表说,为了充分激活市场主体,更好地推动企业发展,建议进一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加大对困难企业尤其是传统制造业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于暂时资金困难的企业,在延期纳税、滞纳金免除等方面给予最大幅度的政策支持,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增加企业发展动力。

第一,为有效缓解企业经营困难,帮助企业激发主体活力,减缓企业资金压力,建议延期申报纳税期限由目前三个月调整为六个月。对于资金特别困难的企业,建议允许连续两次申请延期纳税。

第二,目前税务机关不断推进“放管服”改革,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事项由审批制变为留存备查制,减轻了纳税人的备案负担,同时也考验纳税人对优惠政策的自主判断能力。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滞纳金条款如何修改?张永利代表建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主观意愿造成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滞纳金由目前的按每天万分之五征收调整为按每天万分之一征收,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葛红林:停止用“两高一资”、“高能耗”定义原材料产业

全国政协常委、中铝集团原董事长葛红林

针对“两高一资”的刻板说法以及相关问题,葛红林在提案中给出了三方面的建议:

第一,尽快纠正用“两高一资”、“高能耗”定义原材料产业。

葛红林的提案指出,“没有落后的产业,只有落后的产品”,产业政策上的不精准,以偏概全的“一刀切”,将误导社会认知,影响产业转型升级,制约原材料工业迈向高质量发展。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尽快纠正用“两高一资”、“高能耗”定义原材料产业,应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科学地制定产业中的“两高一资”产品清单,实施精准的动态调控。

第二,尽量摒弃老眼光,充分认识原材料产业已经从传统走向现代

据了解,新世纪以来,我国钢铁、有色、建材等原材料产业贯彻党中央的一系列工作要求,大力淘汰落后产能、大力加强技术创新,节能减排已经走在了世界前列。比如,有色金属产业在2000-2019年期间,铜、铅、锌单位产品冶炼能耗分别下降82.3%、53.3%和65.8%,2020年铜、铅冶炼能耗又比2019年分别下降5.5%和5.6%,铜、铝、铅、锌冶炼骨干企业普遍达到特别排放限制标准,居世界领先水平。

智能制造、碳达峰正成为原材料工业行业的努力方向。有色行业电解铝产能“天花板”已经形成。“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引导社会,摒弃“两高一资”的老眼光,充分看到原材料产业已经从传统走向现代,不再歧视原材料产业。”葛红林在提案中表示。

第三,充分认识原材料产业是制造业的基础,尽快让其享有允许类的产业政策,包括金融、财税、贸易等方面普惠性政策。

原材料产业是国民经济发展离不开的产业,也是制造业的基础性产业。在疫后“六稳”和新基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中,有色金属等原材料正发挥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据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资料,原材料产业始终占全球制造业增加值的32%左右。而我国2018年经济普查表明,占比为30.2%,低于全球平均水平。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原材料产业的支持,至少让其享有允许类的产业政策,包括金融、财税、贸易等方面普惠性政策。

七、游弋:适当提高煤矿井下工人个税免征额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能源永煤集团车集煤矿机电一队主副井电工班班长)

游弋认为,煤炭生产人员目前遇到的问题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煤矿生产过程中带来的有高温度、高噪声、高震动以及阴暗潮湿的环境是无法避免的,这些将直接危害井下作业人员的心理和身体健康。

二是作息无规律。目前,煤炭开采一般为24小时不间断生产,广大产业工人不但要面对恶劣的生产环境,还要忍受中、夜班的煎熬,休息无规律,给身体带来了严重伤害。

三是自然灾害多。水、火、瓦斯、煤尘、顶板是煤矿五大自然灾害,是煤矿工人无法逃避的工作环境。

此外,随着开采深度和广度增加,每天深一脚浅一脚地在井下来来回回要走数公里甚至十几公里,再加上现场作业的8小时,还有升井后洗澡时间,每天可能需要十几个小时。

游弋建议:实行差异化个人所得税制,对煤炭艰苦行业职工的个人收入实行税收优惠调整,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上调到8000元至10000元。

同时,引入以家庭为单位的申报制度,以家庭的总收入及依据家庭人口数得出的总扣除额统算应纳个税,减轻井下工人纳税负担,增强艰苦行业职工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八、杨杰:提高煤矿增值税抵扣额

(全国人大代表、淮北煤电技师学院培训部高级技师)

目前煤炭企业缴纳的各项税费有30多项,尤其是资源价款、土地征迁、塌陷地补偿复垦等大额成本费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税负近10%,是制造业的2倍至3倍,行业税负明显不公。

杨杰介绍,在内外部环境的多重冲击下,2020年,全国规模以上煤炭企业实现利润2222.7亿元,同比下降21.1%。大多数煤矿采用井工开采方式,职工作业环境差、劳动强度大,水、火、瓦斯、煤尘、顶板等灾害对安全生产造成严重威胁,企业的安全投入不断增加,资金周转困难。同时,煤炭开采土地征迁补偿、环境治理等成本费用连年上升,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经营负担。

根据现行税收政策,一些行业企业则可以将拆迁补偿费用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及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其中,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主要指拆迁补偿费用),应提供拆迁协议、拆迁双方支付和取得拆迁补偿费用凭证等能够证明拆迁补偿费用真实性的材料。该项计算抵扣办法简便易行,有效解决了房地产增值税抵扣链条不完整问题。

为进一步促进煤炭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完善增值税税制体系,确保增值税抵扣链条相对完整,杨杰建议参照房地产企业增值税计算抵扣办法,将煤炭企业实际支付的资源价款、拆迁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允许企业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金额一次性或分年度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中国冶金报、中国钢铁新闻网、有色新闻、中国有色金属报、新京报、中国煤炭报、大河网等

记者&编辑:朱晓波、于德福 韩琳、中国网、毛建华、王璐、孟庆伟、郝成、张国刚、鄢丽娜、抢抢、飞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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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内容来源于公众号:讲道理的地动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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