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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2020-12-20 23:08:31
  • 来源:黑龙江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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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黑政办规〔2020〕2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并做好衔接工作。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2.2 指挥部职责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2.4 成员单位职责
2.5 专家组
2.5.1 专家组职责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3.3 预警支持系统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3.4.2 预警信息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处置分级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4.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4.2 分级处置
4.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级)
4.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I级)
4.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II级)
4.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V级)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程序
4.3.2 信息报告内容
4.4 应急调查
4.5 应急救援
4.6 新闻报道
4.7 应急处置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社会救助
5.3 总结评估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 交通运输保障
6.2.2 医疗卫生保障
6.2.3 治安保障
6.2.4 物资保障
6.2.5 经费保障
6.2.6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6.2.7 技术保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7.2 奖励与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8.3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建立高效科学的自然灾害防治体系,提高全社会自然灾害防治能力;加强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科学规范、协调有序、快速高效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工作机制,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地质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黑龙江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由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防范和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分工负责。落实党委的领导责任、政府的主体责任、部门的具体责任、单位的法律责任,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营造各方面齐抓共管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格局。
2 应急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
为加强全省地质灾害应急管理,省政府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全省发生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分管副省长
副总指挥: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厅长、省应急管理厅厅长
成员:省应急管理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住建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教育厅、省生态环境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委宣传部、省电力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省国资委、省消防救援总队等有关部门的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自然资源厅。
2.2 指挥部职责
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大型以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分析判断成灾或多次成灾的原因,确定应急处置与救灾方案,部署和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对受灾地区进行紧急救援,协调一切救援力量迅速组织参加抢险救灾,指导市、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处理其他有关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
2.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贯彻省指挥部指示和部署,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应急工作;汇总、上报险情灾情和应急处置情况;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评估灾害损失及影响情况;起草相关文件、简报;组织发布应急防治与救灾信息;承担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成员单位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宣传报道工作,加强协调和指导,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客观地报道抢险救灾的工作情况。
省应急管理厅负责指导各市(地)、中省直有关部门应对地质灾害突发事件的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组织、协调、配置救援力量,调配应急物资装备,负责救灾物资的请领发放。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现场调查、监测、趋势分析及应急处置,及时将地质灾害情况向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报告;指导市县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气象部门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配合市县政府做好群众安全避险转移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级公安机关维护抢险救灾治安秩序,配合当地政府组织人员疏散、撤离;实施灾区交通疏导;维护灾区社会治安,依法打击灾区违法犯罪活动,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地质灾害引发的有关事件。
省水利厅负责水情和汛情的监测预警,指导各地开展各类水利设施和周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为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的处置以及水利设施抢险提供技术支撑,并组织灾后水利设施恢复重建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将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处置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职能必要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统筹保障。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病人员实施救治,负责做好灾后疫情防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公路两侧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通畅;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输送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省住建厅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诱发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巡查排查,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免遭地质灾害破坏,组织抢修受损毁房屋等设施;指导灾区做好灾后恢复重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督导工作。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督促A级旅游景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巡查排查,指导A级旅游景区制定应急逃生路线,配合有关部门组织游客应急避险,督促A级旅游景区对旅游服务设施进行保护和排险及灾后修复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地质灾害发生后组织农民生产自救,尽快恢复农业生产。
省地震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所需的地震资料信息,对与地质灾害有关的地震趋势进行监测预测。
省气象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预警所需的气象资料信息,并对灾区的气象条件进行监测预报预警,并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共同会商,联合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
省教育厅负责指导学校对校园内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开展防灾减灾教育,组织修复受损毁校舍,应急调配教学资源,妥善解决灾区学生的就学问题。
省生态环境厅参与组织因灾导致的次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通信设施附近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应急抢险通信,保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与灾区之间的通信畅通,并做好灾后通信设施的抢修工作。
省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电力运营企业尽快恢复受到破坏的电力设施,保障电力畅通。
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对铁路沿线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巡查排查,采取有效措施,保障铁路交通干线的安全,确保道路畅通,及时组织抢修损毁的交通设施,保证人员和救灾物资的运输。
省消防救援总队负责由地质灾害引发的以抢救人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省国资委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在生产、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监测预警、巡查排查、工程治理等工作,并配合应急救援。
2.5 专家组
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聘请本领域内的专家,组成省突发地质灾害专家组。
2.5.1 专家组职责
主要职责是对大型、特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的发生、发展趋势、危险区划定、处置办法、灾害损失、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相关建议,提供科学、有效的决策方案。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要加快建立以预防为主的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开展1∶50000地质灾害详查,编制《地质灾害防治三年行动方案》,建设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网络和专业网络。自然资源、应急、水利、铁路、住房和城乡建设、地震、气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传送地质灾害险情、灾情、汛情和气象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负责地质灾害监测的单位,要广泛收集整理与突发地质灾害预防预警有关的数据资料和相关信息,进行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报、预警等资料数据库,实现各部门间的共享。
3.2 预防预警行动
3.2.1 地质灾害险情巡查
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规定对地质灾害重点区加强监测和防范,并督促指导有关部门按职责对地质灾害隐患点、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巡查、排查,发现险情,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当地政府要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发放明白卡,设置危险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根据险情变化及时提出应急对策,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避灾疏散。
3.2.2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气象部门合作,联合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工作,并将预报预警结果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同时通过预警服务平台向社会发布。当发出某个地区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预警预报后,当地政府要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域内的群众,各单位和当地群众要迅速做好防灾的各项准备工作。
3.3 预警支持系统
地质灾害预警支持系统建在全省统一发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支持系统预警服务平台的省气象局,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将做到信息传递及反馈高效、快捷,资源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发布
3.4.1 预警分级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分为四个级别。其中Ⅰ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很大,用红色表示;Ⅱ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大,用橙色表示;Ⅲ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大,用黄色表示;Ⅳ级预警代表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较小,用蓝色表示。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灾种为降雨诱发的区域性地质灾害,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
3.4.2 预警信息发布
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省政府批准发布;Ⅲ级预警信息由市(地)政府(行署)发布;Ⅳ级预警信息由县(市)政府发布。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处置分级
地质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和灾情大小,分为特大型(Ⅰ级)、大型(Ⅱ级)、中型(Ⅲ级)、小型(Ⅳ级)四级应急处置。
4.1.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含)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
4.1.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含)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含)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含)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1.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地质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
4.2 分级处置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遵循分级处置程序,根据地质灾害的等级确定相应级别的应急机构。
4.2.1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级)
出现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政府立即启动I级响应,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同时向国家报告,并请求自然资源部的支援。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系,密切注意灾情并及时向省政府汇报,预报区地方人民政府应迅速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当地自然资源部门要加强监测,随时向当地和上级政府报告,并根据灾害的发展情况,协助地方人民政府组织避灾疏散,防止灾情发生和扩大,避免抢险救灾过程中造成二次人员伤亡。
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必须根据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及职责分工,在省政府统一指挥领导下,各负其责。指挥部派出专家组赶赴灾区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调查地质灾害成因,分析其发展趋势,制订应急处置措施。
4.2.2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I级)
出现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启动Ⅱ级响应,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投入运转,并将灾情和险情上报省政府;应急管理厅综合协调交通运输、水利、气象等有关部门的专家人员及时赶赴现场,加强监测,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造成二次人员伤亡;省自然资源厅要判定地质灾害体规模及发展趋势,并及时报告灾情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迅速组织力量赶赴现场,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必要时,省政府可报请国家派出工作组协助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2.3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II级)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当地市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采取措施,判定地质灾害规模、发展趋势,按规定报告险情、灾情,在应急过程中要及时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市(地)人民政府(行署)要迅速组织市(地)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开展应急工作,组织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灾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和灾情具体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疏散避灾。
必要时,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做好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4.2.4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IV级)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后,县级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按规定报告险情、灾情,及时报告灾情发展及工作进展,直至应急工作结束。
县(市)人民政府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依照群测群防责任制的规定,立即将有关信息通知到地质灾害危险点的防灾责任人、监测人和该区群众,对是否需要群众转移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提出决策,及时划定地质灾害危险区,设立明显的危险区警示标志,确定预警信号和撤离路线,组织群众转移避让或采取排险防治措施,根据险情、灾情发展情况提出应急对策,情况紧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撤离。
省相关部门要视情况对地质灾害处置工作给予支持、配合。
4.3 信息报告
4.3.1 信息报告程序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主体为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地质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要在第一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信息。
确认为小型和中型地质灾害发生后,县级政府及有关单位要在地质灾害发生后3个小时内向市(地)政府(行署)及市自然资源部门报告信息;市(地)政府(行署)及市自然资源部门要在事件发生后4个小时内向省政府及省自然资源厅报告信息。
确认为大型和特大型地质灾害发生后,省自然资源厅要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速报自然资源部。
如遇突发地质灾害中的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有港澳台人员或外籍人员以及地质灾害可能影响到境外的,无论灾害级别大小,均执行大型或特大型地质灾害信息报告程序及时限要求。
信息报告可以通过微信、信息共享平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方式。
4.3.2 信息报告内容
地质灾害信息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出现的地点和时间及危害程度、地质灾害类型、灾害体规模、可能引发因素和发展趋势等。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速报内容还应包括伤亡和失踪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4 应急调查
专家组(应急调查人员)为确保通信畅通,应24小时开机。在接到应急调查命令后30分钟内集结完毕并赶赴现场,开展应急调查,并对灾害发展趋势作出初步判断。
黑龙江省生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主要负责哈尔滨市、鸡西市、七台河市。
黑龙江省第一地质勘查院:负责牡丹江市。
黑龙江省第六地质勘查院:负责佳木斯市、双鸭山市、鹤岗市。
黑龙江省地质调查研究总院:负责齐齐哈尔市、黑河市。
黑龙江省地质科学研究所:负责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
黑龙江省第五地质勘查院:负责绥化市、大庆市。
4.5 应急救援
相关成员单位接到启动预案的通知后应迅速组织、调集救援队伍携带救援物资和应急设备,迅速赶赴指定地点,按现场指挥部的部署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4.6 新闻报道
新闻发布机构为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质灾害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地质灾害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特大型、大型由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和省政府新闻办审查,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签批,后由省政府新闻办向外发布。中小型由相应的地市级、县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属地成立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统一组织新闻发布工作。
4.7 应急处置终止
经专家组鉴定、评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已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后,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确认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已基本结束,应按程序及时结束应急处置工作。
特大型、大型突发地质灾害由省政府、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中型、小型突发地质灾害由市(地)政府(行署)、县(市)政府或其地质灾害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地质灾害发生后,当地政府要做好灾区群众的政治思想工作,安定群众情绪,组织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生产,及时部署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组织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的群众避让搬迁,协调处理善后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进行善后处置。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地质灾害调查、评估,并将地质灾害调查处置结果上报省政府和省自然资源厅。
5.2 社会救助
省应急管理厅组织指导灾情核查和损失评估。依法开展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5.3 总结评估
地质灾害应急结束后要开展总结评估,评估报告由当地政府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编写;应急处置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会同住建、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编制,评估报告要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逐级上报。
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发生基本情况(时间、地点、地质灾害规模、灾情险情、灾害等级等);应急反应情况(包括应急预案的启动、指挥部的组成、对上级领导指示、批示的落实情况);应急处置基本情况(紧急处置措施及情况、人员力量和设备调用、引导及信息发布等);后期基本情况(灾害应急处置结果、善后处置及调查评估等);存在问题及原因;应急经验教训及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级通信管理部门要保障地质灾害易发区内通信设施,建立通信系统维护及信息采集制度,确保应急期间信息畅通。
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建立应急指挥系统通讯录,公布各级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相关人员的电话,并保持通信畅通。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参与应急抢险的单位,应落实专用抢险应急车辆、设备等,并保持设备的完好状态,明确存放位置,确保快速调用。
在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应急抢险救灾队伍迅速赶赴现场。调查监测、工程抢险、医疗卫生、灾民安置、气象预报、交通保障、物资保障、通信保障、治安保障、资金保障、宣传报道,各司其职应急到位。
6.2.1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铁路部门负责尽快恢复被破坏的公路、铁路相关设施,保障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伤员、灾民的疏散,必要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实行交通管制。
6.2.2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灾区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护、卫生防疫工作。及时对灾区饮用水监测、保障灾区所需的医疗药物与器械。
6.2.3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6.2.4 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做好救灾物资的储备工作,灾情发生后,应急管理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调运粮食、食品和救灾物资,保障灾区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6.2.5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障应急资金的落实,群测群防经费要列入政府年度预算,并进行监督和管理工作。
6.2.6 灾民安置救助保障
按照以当地为主的安置原则,实行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救灾物资实行专款专用。
6.2.7 技术保障
省自然资源厅、地(市)自然资源局要分别成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专家组,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库,为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和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开展地质灾害应急防治与救灾方法技术的研究,开展应急调查、应急评估、趋势预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方法的研究和开发,同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应急防治与救灾演习和培训工作。
7 监督管理
7.1 宣传、培训与演练
广泛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防灾减灾救灾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意识。定期开展各级领导、地质灾害应急管理者和救援人员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选择典型场地,开展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和紧急动员能力,提高应急管理者、救援人员临战素质和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7.2 奖励与责任
对在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且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地质灾害危险区: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明显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地质灾害易发区: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直接经济损失: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由省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对本预案进行修订。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黑政办函〔2015〕25号)同时废止。
原标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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