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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新设建筑石料矿山,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 2020-11-02 16:51:52
  • 来源:中国非金属矿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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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北省自然资源厅印发通知明确,将严格建筑石料矿业权准入管理,新设建筑石料矿山,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

严格规划布局管控,按照“多规合一”的原则,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土地利用、环境生态和森林保护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坚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

严格最低生产规模准入,严格执行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最低服务年限规定。除省政府文件批准情形外,新设建筑石料矿山最低生产规模不低于30万吨/年,大型矿山最低服务年限不小于20年,中型矿山不小于10年,小型矿山不小于5年。大力支持新建大型矿山。

严格审查生态红线,严格落实生态红线准入管理。省自然资源厅强调,凡不符合生态红线管控要求的建筑石料的矿业权,一律不得设立。贯彻落实《湖北省矿产资源生态开发负面清单》管理,对于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一律不得批准开展新的建筑石料开采活动,符合“负面清单”条件的已设建筑石料开采项目将依法限期整改或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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