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8日,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正式印发《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0—2022年)》,方案要求到2022年底,湖南省内生产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标准。方案还就调查摸底、制定方案、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开展绿色矿山评估入库、建立绿色矿山管理长效机制等方面分配责任单位、制定完成时间和相关要求。
另从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全员专业素养提升工作“每月一讲”获悉,湖南省在未来三年内,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严控矿权总量;二是抓好改革试点;三是实施综合整治;四是强化生态修复。确保到2021年,全省砂石土采矿权数量要控制在1500个以内,大中型矿山比例从12%提高至30%以上。到2025年,规模以上企业比重提高到80%以上,今年将打出严控、严管、整治、改革、修复“组合拳”,坚定不移推进矿业转型绿色发展。
“湖南坚定不移推进矿业转型绿色发展,严控矿权总量,推进矿业整顿整合。”湖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陈文浩表示,将聚焦长江岸线湖南段及湘江两岸10公里范围内废弃露天矿山生态修复,守护好一江碧水。
附全文:
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方案
(2020—2022年)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办发〔2019〕71号)、《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湘自然资规〔2019〕4号)、《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试行)》(湘自然资发〔2019〕23号),促进全省矿业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及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生态文明新理念,坚持源头管控、全程监管、落实责任,以绿色矿山建设方案为抓手,扎扎实实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实现全省矿山矿区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管理信息数字化及矿地关系和谐化,全面提升我省矿业发展质量和效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始终把生态环境保护放在首位,优先矿产资源保护,在矿产资源开发全生命周期落实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二)坚持问题导向、分类施策。深入总结分析矿山所存在的问题,针对根本原因,结合矿山实际,补短板、强弱项,分类处理,一矿一策,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推进全省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三)坚持政府主导、矿山主建。落实地方政府监管责任,强化政府推动,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合力。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增强绿色发展意识,加大资金科技投入。加强监督检查,实施第三方评估,完善工作体系、标准体系,构建绿色矿山建设长效机制。
三、建设目标
到2022年底,全省生产矿山全部达到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并推荐一批省级示范矿山入选国家级绿色矿山,基本形成环境友好、高效节约、管理科学、矿地和谐的矿山绿色发展新格局。
四、主要任务
(一)调查摸底
1.调查矿山现状。对合法采矿权和各种整顿整治后继续保留的采矿权,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组织对辖区内所有矿山逐一进行现状摸底调查(格式见附件1),掌握矿山生产状态和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汇总县市区调查成果上报省自然资源厅(格式见附件2)。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0年4月底)
2.拟定绿色矿山建设名单。全省所有生产矿山应全部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因规划或资源,2022年底前关闭矿山不纳入绿色矿山建设范围;长期停产、2022年底以后复工投产的矿山,按新设矿山要求建设绿色矿山。根据上述原则,结合矿山生产现状,科学确定年度绿色矿山建设名单,有计划、分步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责任单位: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0年5月底)
(二)制定方案
3.制定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根据调查结果制定绿色矿山建设三年行动工作方案(方案提纲见附件3),落实各采矿权绿色矿山建设进度,明确每年度达标绿色矿山名单。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县级三年行动工作方案审查,审查通过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责任单位: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0年5月底)
4.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各矿山企业应按照各县市区确定的绿色矿山进程要求,结合自身绿色矿山建设基础,对标绿色矿山标准,自行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方案参考提纲见附件4)。建设方案应突出矿区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等方面的具体措施,并明确工作内容和工程进度。
(责任单位:各拟建矿山企业,完成时间:2020年8月底)
5.评审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或矿山企业应组织专家对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进行评审,专家从湖南省绿色矿山评价审核专家库中抽取。方案评审应突出建设内容及预期效果、主要工作量、工程可操作性、工程进度等,评审通过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应向所在地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备案,并在湖南省绿色矿山建设信息管理平台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建设方案作为矿山企业绿色矿山达标验收的依据。
(责任单位:各拟建矿山企业或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2020年9月底)
(三)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6.开展绿色矿山建设。矿山企业应严格按照评审通过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组织实施,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优化施工顺序,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多方募集资金,加大资金投入,加大科技攻关,组织精干力量和专业队伍施工,力争提前完成建设方案的实物工作量,达到预期效果。
(责任单位:各拟建矿山企业,完成时间:按各矿山绿色矿山建设方案规定的完成时限确定)
7.加强指导检查。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建立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台账,对拟建绿色矿山加强指导,每半年一次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开展绿色矿山建设阶段性检查,督促矿山企业按时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各县市区当年拟建绿色矿山按不低于20%的比例,每半年组织一次随机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与县市区阶段性检查结果一并上报至省自然资源厅。
省自然资源厅按照“两随机、一公开”的原则,不定期组织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各市州的绿色矿山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抽查,并与矿业权人信息公示核查同步开展工作。
(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四)组织评估入库
8.开展绿色矿山评估入库。绿色矿山建设达标后,按绿色矿山管理办法申报验收。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从湖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中抽取第三方评估机构,及时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表见附件5)。评估通过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上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上报矿山资料进行审查通过后,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省自然资源厅对上报名单进行审核后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省绿色矿山名录库。
(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五)建立绿色矿山管理长效机制
9.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管理。省自然资源厅采取随机抽取方式,不定期组织开展入库绿色矿山实地抽查。对抽查结果达不到绿色矿山标准的矿山,移出省绿色矿山名录库并责令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骗取绿色矿山称号的,将其从省绿色矿山名录库中移出,并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
(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10.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不断总结全省绿色矿山建设经验,及时发现并着力解决绿色矿山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绿色矿山建设管理制度。加强标准化建设,会同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湖南省绿色矿山标准。
(责任单位: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时间:日常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州、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强化矿业转型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绿色矿山建设作为矿业改革转型绿色发展的重要抓手,并参照省级成立的“湖南省全面推动矿业绿色发展领导小组”的组织框架,成立专门班子,按照各项工作任务时间节点倒排工期,保质保量完成各项任务,扎实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工作。
(二)严格考核评价
将绿色矿山建设纳入各级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把控标准,采取得力措施,确保工作进度,确保辖区内生产矿山2022年底前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三)强化资金保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积极商同级财政部门,每年要保障用于组织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审查、第三方评估、指导检查、实地抽查等工作经费,不得增加企业负担。矿山企业需积极利用相关金融扶持激励政策,多方筹措专项资金用于绿色矿山建设,确保绿色矿山建设顺利推进。
(四)规范第三方评估机构行为
湖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湖南省绿色矿山管理办法》从事第三方评估工作。评估机构在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与第三方评估工作中应采取回避制度,即同一评估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矿山企业的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编制、第三方评估工作。对第三方评估机构存在未采取回避制度或者将所承担的评估工作转让、外包的,未经被评估矿山批准,擅自将所评估矿山的文件和资料提供给他人,或利用非公开技术秘密为本机构或他人谋取私利的以及出现不能客观反映矿山真实情况,评估标准把关不严,致使评估结论与真实情况不一致的情形两次等情形之一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将其从湖南省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机构管理库中除名并公开曝光,三年内不得从事自然资源领域相关评估工作。
(五)加强宣传培训
省自然资源厅将分批组织开展绿色矿山建设培训工作,宣讲政策,解读技术标准规范,统一认识,统一标准,提升各级绿色矿山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管理服务能力。同时,利用多种平台、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各级政府和矿山企业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形成建设共识,助推全省绿色矿山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