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98号)、《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厅发〔2017〕22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应由承担坑探工程项目施工的地质勘查单位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编写提纲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一函〔2014〕83号)要求组织编写,由坑探项目所在地盟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有关单位不得施工。盟市应急管理局不得委托旗县应急管理局审查。
二、探矿权人申请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申请表(见附件1);
(二)勘查许可证(影印件);
(三)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影印件);
(四)勘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影印件);
(五)坑探工程设计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文本及相应图纸;
(六)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三)、(四)项材料由探矿权人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三、盟市应急管理局对探矿权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合规性、完整性审查合格后,指定有关人员担任组织审查负责人,从本级专家库中抽取3—5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能力的人员组成专家组,主要采取会审、必要时辅以现场核查的方式,对坑探工程安全专篇进行审查。专家组应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专篇进行技术审查,形成《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专家组意见》(见附件2);需要勘查单位补充修改完善的,勘查单位按要求补充修改完善后交专家组组长复审,形成《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专家组组长复审意见》(见附件3)。专家组对技术审查结果负责,专家组长负主要审查责任,专家组成员按专业分工负相应审查责任。
四、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专家组长应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文本及图纸标题栏予以签字确认。审查不合格的,经勘查单位重新编写后,可重新提出审查申请。经专家组长签字确认并经盟市应急管理局审查同意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分别交盟市、旗县级应急管理局、探矿权人各1份存档备查,2份交勘查单位指导工程勘探。
五、在坑探工程施工过程中,已批准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所确定的探矿方式(指井筒的掘进方式、位置和数量,探矿中段巷道规格、位置和数量等)、主要安全设备设施(指提升、运输、通风、排水等)或探矿范围需要变更的,安全专篇编制单位应重新编制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变更方案,由探矿权人报盟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审查程序组织审查。探矿权人申请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变更应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变更申请表(见附件4);
(二)勘查许可证(复印件);
(三)探矿权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影印件);
(四)勘查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影印件);
(五)原坑探工程安全专篇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六)原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文本及相应图纸(一式一份)、坑探工程设计方案变更方案(勘查实施方案变更方案)、坑探工程安全专篇变更方案文本及相应图纸(一式四份);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三)、(四)、(五)项材料由探矿权人具体承办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原自治区安监局下发的《贯彻落实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意见》(内安监管一字〔2011〕2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监总局第35号令进一步加强地质勘探安全生产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安监管一字〔2011〕85号)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