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非煤矿山治理立法加快脚步明确监管职责避免相互扯皮
今天,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河北省非煤矿山治理条例(草案)》。非煤矿山治理工作涉及部门较多,为避免相互扯皮,提高治理成效,条例(草案)明确了监管部门职责以及治理责任主体。
条例(草案)对相关部门职责予以明确。其中,自然资源部门负责非煤矿山治理的监督管理,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非煤矿山行业发展规划和落实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非煤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非煤矿山企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煤矿山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条例(草案)明确非煤矿山企业是非煤矿山治理的责任主体。对于废弃非煤矿山的修复,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治理的责任主体。
条例(草案)明确了重点区域的特殊治理措施。严格控制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飞机场净空区域内新批非煤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对已有非煤矿山企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研究制定退出方案,引导非煤矿山企业有序退出。太行山、燕山山脉沿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专项修复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对铁路高速公路国道机场净空区域内的废弃非煤矿山的修复工作,并对修复绿化的标准和方式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