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山东省长岛海洋生态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明确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长岛地处胶东半岛和辽东半岛之间、黄渤海交汇处,区位优势独特,是国家级重点生态功能区和渤海最重要的生态屏障,具备良好的资源禀赋和生态环境,海洋资源丰富,文化底蕴深厚,但生态系统相对脆弱。此次出台的《条例》,结合长岛海洋生态保护工作实际,从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生态修复与培育、污染防治等多个方面作出规定,注重解决海岛污染防治中的特有问题,对于保护长岛海洋生态环境,探索建立海洋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在规划与区域功能管控方面,《条例》要求,长岛生态保护和建设发展应符合长岛海洋生态文明综合试验区建设规划,不符合规划要求的既有建设项目应依法关停或迁出;编制、调整涉及长岛试验区的相关专项规划时,与近期国务院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相衔接,按照国土空间规划要求推进多规合一;科学确定长岛试验区的功能定位、发展规模、产业布局,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历史文化保护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和海岸线分类保护范围。
在保护海洋生态方面,《条例》提出,合理布局近海养殖区域,依法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在休闲度假、运动观光功能区域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污染或者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禁止从事围海填海活动;根据生态涵养、休闲度假、运动观光等功能需求,统筹海洋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空间布局,逐步推行深海远海规模化养殖,鼓励科学建设海洋牧场和人工鱼礁群,发展生态渔业等制度设计,引领和保障长岛绿色发展。
在统筹协调生态保护和民生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在清理禁养区、限养区陆基养殖设施的前提下,应兼顾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对造成损失的养殖业户依法予以合理补偿,对因生态保护转产转业的养殖业户和渔民,给予扶持;在规定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的前提下,通过建设发展智能交通管理系统、共享汽车平台等,满足岛上居民和游客出行需求。
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方面,《条例》按照“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鼓励通过市场化、多元化方式筹集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同时细化了相关标准要求,包括:加大资源使用费中用于生态补偿的比重;建立海洋生态保护补偿协商机制,让海洋生态保护者与受益者通过市场化运作筹集海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利用绿色金融工具,将生态产品与生产资本有效融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