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为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但是矿产开采引起的生态破坏已成为当今亟待解决的环境问题之一。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九大中提出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大自然生态系统和环境保护力度。
广东省地质环境监测总站秉承“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建设宗旨,积极配合省自然资源厅和地级市开展矿山生态治理,加快矿山生态环境修复,努力将废弃矿山改造成生态优美的旅游胜地。
下面,就与大家谈谈矿山生态修复的方法与对策,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有人说,矿产资源开采难,但事实上矿山修复更难,例如破坏矿山生态环境,一些珍稀物种灭绝,这种损害是无法弥补的。因此,矿区修复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更多的力量参与修复。与开采的主体相比,参与修复的主体构成上更为复杂多样。但矿区的生态修复工作不管谁作为修复主体,对于矿区生态的修复与恢复而言都是公益性的。
目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主要是由国家和企业来承担,利益相关者参与度还不够。从目前矿山修复的实践来看,修复主体主要是三类:
一是政府
对于历史遗留矿山、废弃矿山等无法寻得责任主体的矿山,采用政府投资的形式,来实施生态修复工作,这种情况相对而言,都是大型的、涉及面广、占地面积大、影响深远的矿山。
二是破坏行为人(包括生产企业和个人)
根据“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只要企业或个人行为对矿山造成破坏与污染,行为人就有义务进行修复,并承担修复的全部费用。
三是社会公众(包括社区、民间组织、基金会、个人等)
在政府的许可下,采取谁投入谁受益的办法,进一步引入民间、社会资金的进入,在实现公益理想的前提下,也实现投资者个人利益的回报。
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的严重程度不同,生态修复的难易程度和修复方法也就不同。
未污染矿区的生态修复
矿业发展实践中,有些矿是作为基础石材或建材等来开采,并没有形成重金属污染等现象,因而,在治理中只要针对其特定情况展开生态修复即可。当前,这种矿区及其治理呈现为3种情况。
建筑原材料、石材等矿山
针对这种取材、挖掘等性质的生态破坏现象,在修复实践中一般以疏干法、就地平整法、挖深垫浅法等措施为基础,在其上种植生命力强的植物。另外,采用水土保持型近自然生态修复模式也是较为典型的成功做法。
煤矿坍陷区
国内外塌陷区修复实践中,目前采用非充填修复的典型矿山较多,直接利用,在因地制宜的基础上取得较好修复效果;同样,采用充填生态修复模式的典型矿山也较多,一般以粉煤灰为主掺入其他物质后客土覆土恢复生态。
露天与废弃矿山
可归纳为三种修复模式:植被混凝土护坡绿化技、污泥与粉煤灰等配置充填恢复和客土复垦和土壤基质改良修复。
受污染矿区的生态修复
世界各国受污染的矿山占据着较大的比例,是矿山生态修复的难点,尤其是一些稀有金属或者其他重金属的污染,几乎把矿山变成“死地”。根据污染元素的不同,在国内较为通用的做法或技术主要有4类:
菌根真菌联合植物与微生物修复法。把重金属耐性植物接种菌根真菌或直接利用细菌和微生物固定、抽取土壤中的重金属来修复污染土壤。
耐性植物吸收法。利用某些植物对污染物的耐性和超富集性实现对污染元素的固定与吸收,从而达到土壤修复作用。
改良剂等化学手段。利用土壤改良剂等化学手段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土壤,以去除重金属和硫酸根离子等。
生态工程与景观工程的应用。如矿山景观生态的斑块-廊道-基底、矿山生态资源GIS 管理信息系统、农业景观、矿山生态旅游景观、人文生态景观和绿色景观等的构建。
目前我国矿山生态修复取得了一些成绩,综合目前该领域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矿山生态修复研究的重点主要有4个方面。
完善政策法规目前,我国还没有非常明确的关于矿山污染修复的法律法规,一些已经出台的相关政策还没有配套的细则,不具可操作性。要从根本上解决矿山生态环境破坏问题,首先要建立相对完善的法律机制,做到修复时“有法可依”,从法律角度防止矿山生态破坏,明确矿山治理、恢复的责任,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矿山生态修复涉及部门较多,在管理中容易出现扯皮、推诿等现象,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一个统一的权威管理部门,统一实施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和严格监督管理,奖惩分明,确保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同时也要加强公众在修复过程中的监督权,用社会力量督促矿山修复保质保量的完成。
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制在生态修复中处于核心地位,修复主体的确定和划分直接关系到修复资金的筹集和修复过程的顺利完成。一般来说,国家和政府、污染责任人是矿山的主要修复主体,相关部门应该积极鼓励公众参与到修复主体中,引进社会资源参与矿山修复,建立一种关于修复资金的筹集、管理和运用,实现双赢多赢的局面。
主动吸收国内外在矿山修复中的有益经验和先进技术,开展矿山修复的综合研究,加大实用技术、新技术在矿山修复中的应用,推动修复技术进步,促进矿山生态修复的健康、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