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岁风华正茂,黄金准采证却在28岁这年退出了历史舞台。其离场并不黯然,而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在简政放权方面的具体体现。
黄金准采证学名《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出生于1988年,源于《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2016年,在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13项国务院部门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完成历史使命。终其一生,为我国黄金工业的进步与发展,为黄金生产秩序的规范与健康,作出了重要贡献。
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由于黄金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尚未被充分认识,黄金工业的恢复和发展速度缓慢,处于徘徊状态,黄金产量也是连年下降。1957年,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发了《关于大力组织群众生产黄金的指示》,力挺群众采金,并指示:“为便于发动和组织群众采金、淘金,凡过去按国家规定收取租金的矿区,或者列为国家保护区禁止开采的矿区,得由省人民委员会研究其必要性,决定免除租金或者开禁,让群众生产。”
也就是说,当时的黄金开采是没有准入门槛的。这扭转了当时黄金生产徘徊被动的局面,但也为后来的黄金生产秩序混乱埋下了隐患。
上世纪80年代中期,群众采金到达鼎盛。有人形容群采“像一股洪流奔涌而来”。当时,黄金行业在国家政策的大力扶植下,矿山企业的科技工作突飞猛进,从采选到冶炼,早已不是改革开放前的模样,且企业的环保意识开始觉醒。而个体采金由于物力财力人力有限,技术仍然停留在混汞碾、小氰化池阶段。这些都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采选手段。
群众采金过程中出现的混乱现象远不止对生态环境的破坏,由此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更是引起了国家层面的重视。于是,一部法律将矿产资源准采证赋予了使命。
1986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列出了几种需要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产资源。其中包括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两年后,《国务院关于对黄金矿产实行保护性开采的通知》给了黄金“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身份。凭借这一身份,黄金开采开始享受“持证上岗”待遇。黄金资源受到了保护,黄金工业生产开启了健康有序的发展模式。
之后,国家黄金管理局规范了开采黄金矿产(包括独立金矿和共生金矿)审批手续,并规定从申请开办黄金矿山到拿到采矿许可证,要分三步走。一是拿到省一级黄金工业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二是向国家黄金管理局报送资料;三是凭着国家黄金管理局批准的开办黄金矿山申请书和设计任务书到登记机关领取采矿许可证。这一时期,领证的手续相对简单,向国家黄金管理局报送材料也只有两项。一是经矿产储量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批准的黄金矿产地质资料;二是开办黄金矿山申请书。
当黄金准采证尚处幼年时期,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大潮袭来,黄金行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改革势在必行。1998年,《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出台,并在附录中将黄金列入审批发证矿种目录。10岁的黄金准采证成为黄金开采准入门槛的一把标尺,风光一时无两。
1999年10月24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关于解释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中重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和国家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之后,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黄金管理局时期,黄金准采证经历了一次换证任务。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的手续规定更加完善,领证时的报送材料增至7项。同时,黄金准采证有了“保质期”。国有矿山最长有效期为15年,集体矿山最长有效期为3年。
进入新时代,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时代要求下,2016年,黄金行业终于与《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说“再见”。
免去了冗杂的审批程序,并不意味着黄金开采门槛大幅降低。相反,黄金矿山企业应该更加严格地遵守金属矿产开采的相关法律法规,提升我国黄金矿产企业的综合能力,进一步提高中国作为最大黄金生产国的稳固地位。 (裴虹 整理)(来源:采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