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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

矿业权出让收益是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促进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的重要保障。

近日,为进一步做好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财政部和自然资源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有关问题做出解释。

 

一、财综〔2017〕35号文件印发前,按规定分期缴纳探矿权矿权价款的矿业权人应缴纳的资金占用费,继续按照原矿业权出让合同或分期缴款批复缴纳,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二、对于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规定明确要求支持的承担特殊职能的非营利性矿山企业,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确有困难的,经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批准,可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应缴矿业权出让收益。

三、矿业权出让收益滞纳金缴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科目,并统一按规定比例分成。

 

来源:财政部
 


(地一眼编辑:杨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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