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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9万和102万,隆林县矿业公司企业改制巨大评估差价引发争议

  • 2019-04-02 07:31:27
  • 来源:华声晨报
  • 作者:冯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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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1499万,一个102万,隆林县矿业公司企业改制引发争议——两评估公司评估价差得离谱

隆林各族自治县矿产公司已被推为平地

■晨报记者 冯羽 文/图

核心提示:

    隆林各族自治县一家全民制企业公司因为县里项目开发需要进行改制,由于补偿费评估出入太大,企业职工对方案产生异议,改制进程陷入僵局。这一纠纷引发的争议究竟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了解。

隆林县矿产公司

企业改制补偿费相差十几倍

   3月19日,在隆林民族国际大酒店右侧,记者看到一片碎瓦颓垣的景象,隆林各族自治县矿产公司(下称矿产公司)职工陆先生、梁女士等人向记者介绍,这里原来就是矿产公司所在位置。

    陆先生介绍,矿产公司为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共有在册职工15人,其中在职职工9人,退休6人。在职职工中,其中有正式职工4人,挂靠职工5人。

    在公司被推倒前,公司职工充分利用公司的地理位置,自筹资金对公司的办公综合楼及宿舍楼进行改造并出租,获得的租金正好能够维持职工的生活费以及缴纳社保。由于公司旁边的民族国际大酒店需要扩建,2015年3月27日县政府召开县规划工作会议,明确要将矿产公司改制,盘活国有土地。

    尽管部分职工不同意企业改制,但在政府的强势推进下,矿产公司法人被强行撤职,公司逐渐瓦解直至最后被夷为平地。而在这段时间中,矿产公司的职工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活费,医保也停交了,职工看病被迫自掏腰包。

    梁女士称,公司没改制之前她们还有一份固定收入,门面被打掉后,公司失去了收入来源,她们有一年多时间没有收入,她家里小孩准备上大学,正愁着到处去借钱。而她的同事甘先生无奈之下只能出外打工养家糊口。

    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县政府对矿产公司自筹资金改造的办公综合楼及宿舍楼的补偿费相差十几倍。2017年8月22日,隆林县城建重点项目拆迁安置办公室、矿产公司双方委托广西同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矿产公司的办公综合楼及宿舍楼进行评估,评估的结果是:1.权利人为矿产公司的第一栋商铺部分价值为599万余元;2.权利人为梁女士等人的职工承包后改扩建门面商铺价值为526万余元;3.职工集资房价值为374万余元。三项总价为1499万余元。

    县政府后来对此评估不予认可,矿产公司的主管部门县经贸局后委托广西正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矿产公司的房产进行市场评估,得出的结果是总价102万余元。矿产公司职工对此评估产生异议,认为该评估明显低于市场价值,而且属于单方委托的评估,不合程序。

隆林县盘活办

补偿费可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月20日,记者分别前往隆林县国有资产盘活及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县盘活办)及县经贸局采访。

    在县盘活办,该办主任陈金华接受了记者采访。陈主任介绍,根据职工反映的情况,县盘活办已数次修改改制方案,并于2018年11月9日形成最新的改制方案,根据该方案,矿产公司正式职工内退安置,挂靠职工买断工龄。矿产公司改制过程中,门面无出租收入起至改制前和改制后至其本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由县财政划拨资金每月给予发放生活补助费,补助标准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桂政发[2018]6号”规定执行,月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

    陈主任称,目前矿产公司的挂靠职工已签字同意改制方案,部分正式职工对社保缴纳基数以及公司的固定资产评估价值存在异议。对于矿产公司职工社保缴纳基数按60%缴纳的依据,是经过县人社局电脑查询后得出的,矿产公司职工在改制之前每月仅领1000元的生活费,这种情况没有达到缴纳100%社保基数的条件,只能按照60%的基数缴纳。

    至于矿产公司的固定资产问题,县经贸局委托了广西正华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矿产公司的房产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是总价值102万余元,其中办公综合楼价值64万余元,职工集资房价值37万余元。该结果与矿产公司委托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相差十几倍,矿产公司职工对此不满,经县盘活办多次解释仍未接受,最后县盘活办只能建议其通过司法程序,来确定其价值。

    在县经贸局,该局副局长李勇学向记者解释了两家评估公司对矿产公司房产评估价值差异的原因,之所以产生如此大的差异,是因为一个是对房产的收益进行评估,一个是对房产的建筑成本进行评估。

律师说法

评估公司应由权利人委托

    对于此案,广西共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徐宗旺认为,矿产公司的房产,应根据房屋的不同权属,由相关权利人委托评估机构开展评估。

    徐律师称,我国《资产评估法》第三条规定,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隆林县矿产公司属于国有企业,拟改制并注销,发生了属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需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的经济行为,应开展法定评估,并按该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由该公司的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就矿产公司的公房而言,县政府可以授权县经贸局委托评估。但是,职工集资房的权利人为参与集资的职工,该房产并非国有资产,资产评估的委托人应为实际出资人。

    此外,职工出资对公司的铺面进行了改扩建,在一定程度上成为了该房产的权利人。根据《资产评估法》第二十二条“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的规定,职工出资改扩建的铺面房产,应由矿产公司的出资人和出资职工共同委托评估机构为宜。

 


(地一眼编辑:杨为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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