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矿业投资持续下降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并没有带动我国矿业投资的增长。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和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出台、“脱实向虚”心理、轻资产运作心理、矿业投资的自身特性、矿业融资难、35号文等六大原因导致矿业投资下降。矿业投资的缓慢传导会导致我国矿业投资的断崖式下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步伐将受到牵制。及时叫停35号文的实施,解除矿业权登记与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间的挂钩关系,真正为企业减负,激活矿业投资信心,是当务之急。
关键词:矿业权、出让收益、35号文、矿业投资、断崖式下跌
正文:
一、我国矿业投资持续下降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中国矿产资源报告》【1】显示:“2017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782.85亿元”,而地质勘查投资高峰的2012年,全国地质勘查投资1296.75亿元。2017年与2012年相比,我国地质勘查投资累计下降39.6%。其中非油气地质勘查投资累计下降61.1%。
“2017年,中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9209亿元,同比下降10%,连续第四年下降。”而采矿投资高峰的2013年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48万亿元,2017年与2013年相比,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累计下降37.8%。
《2018年度矿产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及展望》【2】一文中谈到:“矿业经济效益有所改善并未转化为矿业投资增加的动力,社会投资意愿不强、信心不足的状况没有得到根本性改变,好的找矿空间和开矿空间依然缺乏。2018年1-11月,全国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8.6%,主要是由煤炭、石油、天然气和砂石等建筑材料矿产固定资产投资增长较大所致,而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减少5.9%。矿业经济效益虽有所改善,但尚未转化为矿业投资增长的动力。矿业长期投资不足,将增加资源保障压力,并难以支撑矿山产能持续运行。长此以往,将影响我国矿业发展后劲。”
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年度公报显示: 2013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68845亿元,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为14750亿元【3】,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我国GDP的2.59%;2017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827122亿元,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为9209亿元【4】,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占我国GDP的1.11%;2018年全年国内生产总值为900309亿元【5】,但未公布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可见采矿业固定资产投资占GDP的比例已经不足1%,没有公布的必要。
上述数据说明,我国矿业投资持续下降是不可否认的客观事实。
二、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并没有带动我国矿业投资的增长。
受矿业周期的影响,我国矿业在2008年金融危机时受挫严重,2010年恢复元气后,2013年矿业投资达到高峰,但随后我国矿业遭遇寒冬进入低谷期。2016年下半年开始,我国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使那些正在生产的矿业企业因矿业低谷而造成的亏损得以弥补,且有一部分正在生产的矿业企业获取了超额利润。矿业低谷的教训,使获利者不愿将资金放到矿业这一个蓝子里,反倒把资金装进矿业之外的项目中。那些在矿业低谷期间停产或濒临破产的矿业企业,如果没有矿业投资者注入新鲜血液,则会因缺少复产资金丧失弥补亏损和起死回生的机会。那些正在勘探或准备转采的矿业企业,因持续投资已经筋疲力尽,如果没有矿业投资者伸出缓手,将很难坚持到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那一天。那些没有进入矿业的投资者,在众多风险更小的项目之中,往往不会选择风险更大的矿业来投资。因此,不懂矿业的很难转行投资矿业,懂矿业的没有能力再投资矿业或不敢再全身心投资矿业。矿产品价格虽然持续上涨,但仍有一部分矿业投资者没有恢复元气,那些恢复元气的矿业投资者的矿业投资热情已远低于矿业低谷之前,所以,矿产品价格的持续上涨并没有带动我国矿业投资的增长。
三、我国矿业投资下降的八大原因。
1、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和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政策的出台导致矿业成本增加、矿业投资信心不足。
2015年9月17日,《环境保护督察方案》发布【6】;2017年7月20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督查处理情况及其教训的通报》发布;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修正后公布;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2018年3月11日,生态文明入宪;2018年6月1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颁布实施。
随着上述一系列环保法律政策的出台和生态文明写入宪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和“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深入人心。那些环保不达标的矿企已经被叫停,那些在自然保护区内勘查开采的矿企退出,那些违反环保税法的矿企正在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那些没有环保意识的勘查开采者,迟早会被淘汰出局。
2017年3月22日,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国土资规【2017】4号)【7】,要求加快绿色矿山建设进程,力争到2020年,新建矿山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现在建设绿色矿山、不断提高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和环保水平,是对矿业企业的基本要求,这必然导致矿业成本的增加,那些试图通过投资矿业而投机的矿业投资者将知难而退。
那些在“老少边穷地区”投资的矿企,还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精力,担负着扶贫帮困、民族团结的社会责任,由此也大幅增加了矿业成本。
我国环保风暴、环保税法实施、祁连山事件之后,已经有大量的矿山被关停或退出,而关停或退出后的合法矿山却很难得到合理补偿,这直接影响着后续矿业投资者的投资热情。
2、“脱实向虚”心理导致矿业投资下降。
近年来我国金融资金过度流入房地产等富含泡沫的行业或投机领域,导致实体企业所获资金占比减少,企业家投资实体经济的意愿下降。而矿业处于实体经济产业链的顶端,自然也受到“脱实向虚”心理的影响,导致投资者不愿对矿业进行投资。
2018年10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考察时指出:“实体经济是一国经济的立身之本、财富之源。先进制造业是实体经济的一个关键,经济发展任何时候都不能脱实向虚。”【8】2019年2月25日,中国银保监会副主席王兆星称:“经过两年努力,中国金融风险从发散状态转向收敛状态,金融资金脱实向虚局面得到基本遏制”【9】。这说明我国已经发现了“脱实向虚”并在努力扭转。
3、“轻资产运作”心理导致矿业投资下降。
受矿业低谷和中国经济增长趋缓的双重影响,“现金为王”、“轻资产运作”心理已经植入人心。矿业投资少则千万,多则几亿甚至几十亿、上百亿,在一套北京房产就相当于一个上市公司年利润的当下,让投资者拿出多个上市公司的利润去投资矿业,显属强人所难。正是由于这种“轻资产运作”投资心理的客观存在,导致很多投资者不愿投资矿业,即使投资矿业也不愿拿出大量现金。
4、矿业投资的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导致矿业投资越来越少。
矿业投资作为一种资本密集型投资,动辄以亿为计算单位,在探矿和建矿阶段只有投入没有收入,且越是后期投入越大;投入大量资金之后,能否探出矿,探出矿能否有开采价值,开采后能否营利,营利后如何避免安全事故,这些都是矿业投资的风险。这些风险导致矿业投资者九死一生。探矿的周期一般1至3年,能探到矿并转采的概率不足5%,能探到大矿的概率不足1%;建矿的周期一般3至5年,大矿的建矿周期会更长,受矿产品价格波动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最终能挣到钱的矿永远是少数。建成矿之前只有投入没有收入,建成矿之后能否挣钱还不确定,这直接考验着投资者的耐心和实力。所以,矿业投资的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决定了矿业是一种高大上的小众投资,投资者非富即贵,而非富即贵的投资者必然有更多的投资选择,在矿业成本不断增加导致矿业门槛随之增高的今天,矿业投资者自然会越来越少。
5、矿业融资难导致矿业成本增加。
在我国,好矿、大矿基本掌控在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手里,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各有自己的融资渠道,且好矿、大矿往往不缺资金,因此,需要融资的往往是民营矿企。而民营矿企往往管理不科学、财务不规范、勘查投入不高,这直接导致民营矿企很难搭乘国有企业或上市公司的快车。
由于探矿阶段风险巨大,因此,在实践中探矿权无法抵押贷款。采矿权评估价值往往与实际价值不符,导致矿业企业尤其是民营矿企很难通过采矿权抵押方式获得银行贷款。即使获得贷款,贷款额度也与实际资金需求相差甚远。而矿业的融资缺口巨大,在取得《勘查许可证》之后至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若无法获得银行贷款,只能自筹资金或民间借贷;在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虽有可能取得银行贷款,但银行贷款无法满足建矿期间的巨大资金需求,资金缺口只能通过民间借贷或低价转让股权方式解决;等到开采出矿产品产生现金流,矿企的融资能力大幅提升,但这时往往又不需要融资。而民间借贷往往导致负债率过高最终资不抵债,低价转让股权则会导致投资者丧失控制权或过早出局。笔者曾见识过一笔2千万元民间借贷吞噬价值1.73亿元矿权的真实案例。虽然2019年2月两办印发了《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10】,但该意见能否惠及和何时惠及民营矿企,尚待观察。
6、行政机关不作为、乱收费、不担当让矿企无可奈何。
笔者多年与各类矿企接触过程中,发现每个矿企不论成功与失败,均各有各的辛酸泪。所有矿企在经营过程中,若遇重大节日或其他企业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会立即被叫停;有些地方政府为保证税收,要求矿企提前预交大量税费;有一个矿企提前两年申请采矿权延续,结果历时6年才收到允许延续2年的《采矿许可证》,且收到时还有15个月到期,收到新证便被迫开始申请新的延续;有一个矿企在矿权扩界过程中,行政机关座标定位造成10米误差而不纠错,要求矿企重新招拍挂;有一个矿企通过招商引资方式参与资源整合,地方政府要求矿企边办证边建设,矿企历时6年投资5亿元,因开发利用方案中的矿山服务年限19.4年与当地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20年相差6个月,导致取得不了《采矿许可证》;有的行政机关要求所有申请材料必须对号入座,动辄要求文件出具机关出具该文件是由出具机关出具的证明;有的地方政府要求在国家规定的税费之外额外向地方政府交费,否则矿企寸步难行。行政机关的上述行为让矿企无可奈何。
7、矿企在矿产地的各种非正常支出和履行各种社会责任导致矿业成本增加。
有的矿产地要求村民集体入干股或当地政府入干股,有的矿产地用地、用路村民漫天要价,有的矿产地要求矿企承担扶贫义务,有的矿产地要求矿企派人下村蹲点,有的矿产地要求矿企建学校,有的矿产地要求矿企修公路。有一个矿企在一个矿产地派出的驻村蹲点员工工资一项既高达一千万元。这无形增加了矿业成本。
8、财综【2017】35号《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直接导致探明储量后无力转采。
2016年12月30日,中共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11】。要求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新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2017年4月13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12】,规定在矿业权出让环节,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调整为矿业权出让收益。这一改革方案试图与国际接轨,给尚未走出矿业寒冬的中国矿业带来了无限期待。
2017年6月29日,财政部和原国土资源部发布(财综【2017】35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简称35号文)【13】,要求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出让新设矿业权的,矿业权人应按《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后已转为采矿权的,如完成有偿处置的,不再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如未完成有偿处置的,应按剩余资源储量以协议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尚未转为采矿权的,应在采矿权新立时以协议出让方式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对于无偿占有属于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探矿权和无偿取得的采矿权,应缴纳价款但尚未缴纳的,按协议出让方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其中,探矿权出让收益在采矿权新立时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以2006年9月30为剩余资源储量估算基准日征收。《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收益按招标、拍卖、挂牌的结果确定;通过协议方式出让矿业权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随后,部分省级矿产资源主管部门相继公布了当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和基准率。
各地在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时,将334储量也计算在内,而334储量是推断的储量,该储量在实际开采中能否采到矿处于不确定状态,各地按不确定的储量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显然是不合理的。
另外,由于成矿原理的不同和地质构造的特殊性,在实际开采过程中,探明的矿脉可能会因尖灭等原因造成负变。甘肃一家金矿探明并评审的金平均品位为4克/吨,设计品位为2.5克/吨,实际开采的品位却负变为1.3-1.4克/吨。而品位4克/吨与2.5克/吨与1.3-1.4克/吨的开采成本是按几何级别递增的,各地不考虑负变不考虑低品位矿生产成本递增因素收取矿业权出让收益,必然导致矿业企业亏损。
由于各地在计算矿业权出让收益时未考虑老少边穷地区导致各种成本增加,没有考虑高海拔地区和海洋地区及深部采矿的成本递增,没有考虑低品位矿种综合利用避免国家资源的浪费,没有考虑共伴生矿种选冶成本的增加,没有考虑矿业权人为国家探明储量的投入成本,致使全部拟转采的矿业企业没有营利空间,个别矿企认可放弃矿权也不愿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
那些通过申请在先方式取得探矿权并由矿业企业自己出资探明储量的,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原本无须交纳矿业权价款。而根据35号文,在探转采时则应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大量矿企向笔者反映,各省出台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基准价相当于矿产品市场价格的3%,而矿企之前的平均毛利润往往不足矿产品市场价格的10%,这不但没有给矿企减负,而且还变相增加了矿企的负担。35号文出台之后,探明储量准备转采的矿业权人都面临两难的选择,若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则建矿即亏损,并且想缴纳也很难筹集资金;不缴纳,就办不了《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就面临到期无法延续,矿业权利就会处于真空状态,之前的全部投入就面临清零或无法收回的风险。这与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精神相悖,与法无明文规定不溯及既往的立法精神相悖,与我国为企业降税减负的大政方针相悖。
如不及时调整政策,矿企为了保障生存,必会逼迫矿企造假之风盛行,导致人为降低品位、人为降低储量、人为少报共伴生矿,从而降低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基数,并会在勘查开采过程中,人为放弃深部找矿、人为放弃低品位矿、人为放弃难采难选难冶矿、人为放弃到老少边穷地区和成本高地区去找矿采矿,结果会使我国矿产资源严重浪费,应收矿产权出让收益大打折扣。
四、35号文会造成我国矿业新增产能断崖式下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步伐将受到牵制。
我国因不符合环保要求、资源枯竭、自然保护区退出的矿业产能需要通过新增产能来补充。而新增产能主要由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后形成,现在这两方面的新增产能因是否缴纳和如何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事宜,正处于僵持阶段,难以转采并形成新增产能,在这种情况下,如不及时破解僵局,必然导致矿业新增产能的断崖式下跌。
我国的矿产品需求仍在逐年上升,而我国一方面退出了大量矿业产能,一方面新增产能又出现断崖式下跌,这必然导致我国矿业产能逐年下降,这种上升和下降必然造成我国矿产品供需形成巨大的剪刀差,需要不断增加矿产品进口量,间接导致国际大宗矿产品价格上涨,直接吞噬我国的GDP和外汇储备。而恢复矿业投资到恢复矿业产能至少需要3-5年甚至更长,并且有些停产的矿山往往很难恢复生产。因此,我国矿业将因35号文导致新的矿业寒冬的到来,导致我国能源、资源安全受到威胁,导致矿业人才和矿业技术的流失,而矿业处于各行业的顶端,各行业需求的原材料80%以上源自矿业,矿业的寒风必然吹及其他行业,这必然给内忧外患的我国经济带来致命的打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必将受到牵制。
五、35号文对矿业行业和我国经济的影响。
我国的矿产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低,是一个资源相对贫乏的国家;贫矿较多,富矿稀少,开发利用难度大;共生、伴生矿床多,单一矿床少;分布范围广,地域分布不均衡。这些矿产资源禀赋的先天不足倒逼我国探、采、选、冶技术的不断提升,在贫矿、复杂矿、难选难冶矿和尾矿的综合利用方面,我国站在了世界前列。尽管如此,我国的矿产品平均生产成本仍远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并且国家收取的综合税费也高于世界平均水平,这导致我国矿业行业在世界范围内没有竞争优势。35号文的实施,对于刚刚经历矿业寒冬的我国矿业行业来说,如同雪上加霜。具体影响如下:
1、对地质勘查行业的影响。
2008年以来的地勘政策红利让整个地勘行业扬眉吐气,地方政府也看到了商机,纷纷财政拨款委托地勘单位进行地质普查,然后将探明的矿产地通过招拍挂方式转让出去,从而赚取超额利润填补地方财政收入。地勘单位既有国家地质普查拨款,又有地方政府委托勘查收入,更有社会资本委托勘查,国家、地方政府、社会资本的三方财源不断,地勘行业生存无忧。很多地勘单位通过各种方式不断获取矿权,财富不断积累。
而35号文出台之后,社会资本围着地勘单位转的现象没了;多地出现矿业权出让无人竞拍的现象,地方政府出资探矿的成本难以收回,不再与民争矿;地勘单位业务速减,拨款不足,生存堪忧;最要命的是,地勘单位原来获取的矿权需要补交巨额矿业权出让收益,这对于正在进行改革的地勘行业来说,无疑是灭顶之灾。1990年和2008年地勘行业两次人才技术大流失导致人才技术断代现象将重新出现,百万地勘人如何安置将成为我国政府必须面对的难题。
2、对矿山设计企业的影响。
矿山设计企业的主要业务来源为新矿山设计和旧矿山技术改造。35号文出台之后,矿山设计企业正面临着无新业务可干的局面,长此以往,企业破产指日可待。
3、对矿业公司的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黄金、山东黄金、招远黄金旗下的三个公司在莱州地区相继探明了三个世界级特大金矿,每个金矿的金金属量均超过300吨,一旦转采,我国每年至少新增40吨黄金产能,而2018年,我国国内黄金产量为401.119吨,也就是这三个矿的新增产能将占我国2018年黄金产能的10%,在各国都在增加黄金储备、保障金融安全的今天,这对我国无疑是重大利好消息。
然而,《山东省矿业权市场基准价(采矿权)》公布的金品位3-5克/吨的基准价为9.2元/克,并且山东省《关于加强我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14】规定,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采矿权出让收益的30%且三年缴清。若按上述规定计算,每个矿的采矿权出让收益为300吨×1000千克/吨×1000克/千克×9.2元/克=27.6亿元,首次缴纳的金额为27.6亿元×30%=8.28亿元。35号文规定,矿业权出让收益在评估价和市场基准价之间就高确定,而评估价往往高于基准价,所以每个金矿最终的矿业权出让收益必高于27.6亿元,首次缴纳金额必高于8.28亿元,且必须三年内交清。
三个金矿一个是通过在先申请方式取得,原本不应交纳采矿权价款;一个是资源枯竭老矿山深部找矿,本应享受国家奖励;一个是海底找矿,是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本应政府补贴。而按35号文规定,三个金矿均需交纳矿业权出让收益,加上前期投入和建矿成本,导致每个矿累计投资均在100亿元以上,每年财务成本均在6亿元以上。中国黄金协会发布的《中国黄金年鉴2018》【15】显示,2017年我国黄金综合生产成本200.38元/克,公开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黄金价格在260元/克-290元/克之间波动,也就是按上述两组公开数据计算,我国金矿的平均利润为60元/克-90元/克之间,而三个矿采深均超过1000米,成本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35号文出台之前莱州地区金矿平均利润为20元/克左右,若按这一数据计算,每个矿年产12-18吨黄金的利润为(12-18)吨×1000千克/吨×1000克/千克×20元/克=2.4-3.6亿元,此与多达百亿元的投资相比,每年利润率不足3%,尚不够支付高达6亿元的财务成本。
上市公司公示的《2017年度报告》显示:招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人民币7.54亿元【16】,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人民币2.91亿元【17】,山东黄金矿业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净利润为人民币11.37亿元【18】,现三个金矿分别登记在该三个上市公司旗下。三个金矿一旦转采建设,必将三年以上连续亏损,必会牵连三大上市公司面临被摘牌风险。而三大上市公司摘牌,对我国金融安全、对我国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是不可估量的。
35号文对国企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尚且如此,对民营矿企和外资矿企的影响将会是毁灭性的,这不但不符合我国权益金制度的设计初衷,而且会恶化我国的营商环境,让国外投资者止步,让社会资本逃逸。
4、对矿建企业的影响。
一旦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停滞,新增矿建工程将归零,矿建企业将面临无工程可做,其生存前景可想而知。
5、对矿山设备和技术服务企业的影响。
一旦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停滞,新增矿山设备和技术服务需求趋零,矿山设备和技术服务企业业务自然痿缩。
6、对冶炼企业的影响。
一旦探转采和新增储量转采停滞,必然导致矿产品产能下降,矿产品价格上涨,冶炼行业原本微薄的利润将被原材料成本上涨淘空,冶炼行业将面临生存危机。
7、对矿业评估机构和中介机构的影响。
评估机构将处于两难状态,如实评估没有业务,作假面临被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矿业权转让收益的征收环节在转让、转采阶段,且新的矿权人承担缴纳义务,这必然导致矿业权交易爆冷,甚至交易趋零,矿业评估机构和中介机构将面临关门停业风险。
8、对我国整体经济的影响。
矿业勘查开采行业是我国的顶级行业,探、采、选、冶处处是科学,处处影响着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整个矿业产业链直接牵动着我国的经济命脉,直接决定着我国实体经济的兴衰。一旦转采或增储转采停滞,必将传导到下游产业,导致众多矿业产业链上的劳动者失业、技术流失,导致下游产业矿产品类原材料供应短缺、市场萎缩,实体经济受挫,矿业人才和矿业技术出现断层,国际矿产品价格上涨。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19】中提到,受国际经济形势和中美经贸摩擦等多重影响,2019年我国经济“面对的是两难多难问题增多的复杂局面”,如果我国矿业出现问题,原本脆弱的我国经济将受到致命打击,由此造成的损失不可估量且是不可逆转的。
六、及时叫停35号文的实施,解除矿业权登记与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间的挂钩关系,借鉴国外经验允许矿业企业在生产环节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真正为企业减负,激活矿业投资信心,是当务之急。
李克强总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2019年我国将化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减税降费、支持企业减负、支持实体经济、不能让资金空转或脱实向虚、要对所有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行“证照分离”改革。这说明我国正在努力消除或缓解导致矿业投资下降的诸多不利因素。
现在35号文是直接导致探明储量不能转采的直接原因,已经成为了制约矿业行业发展的障碍,如不纠正,将会成为压垮我国矿业的那根稻草。两会上,作为全国政协委员的中国黄金董事长宋鑫、五矿集团原董事长何文波、西部矿业董事长张永利等人,针对矿业权出让收益的征收事宜,已经分别向两会提交议案。包括笔者在内的各界有识之士,正在通过各种途径进行呼吁,相信会引起我国决策机构的重视。
及时叫停35号文,或者变通35号文,不但是矿业人的责任,也是每一个有良知的中国人的责任。
建议解除矿业权登记与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之间的挂钩关系,允许探明储量的矿业企业先行取得《采矿许可证》,允许矿业企业按开采年限逐年分期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或者借鉴国外经验允许矿业企业在生产环节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使探明储量的矿业企业及时转采转产,从而恢复矿业投资者的矿业投资信心,避免我国矿业投资出现断崖式下跌,避免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步伐因35号文受到牵制。
案例征集:
现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正在对《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进行课题研究,笔者作为课题组参与者之一,真诚期待各级自然资源行政管理机关、研究机构、相关协会、勘探机构、矿业公司、矿业权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积极提供与矿业权出让收益制度有关的真实案例和建议。案例和建议发送地址:caolaw@126.com(邮箱)、caolaw(微信)。笔者电话:13911774811。
笔者简介:
曹旭升律师,内蒙古通辽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矿产资源法律事务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专业法律委员会副秘书长、中国法学会会员、中国地质矿产经济学会矿产资源法学分会常务理事、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员、深圳国际仲裁院仲裁员。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中国矿产资源报告2018[R].北京:地质出版社,2018.10:8-16
【2】冯丹丹,苏轶娜,胡德文,余良晖,2018年度矿产资源经济形势分析及展望[J].中国国土资源济,2019(1):30-35.
【3】中华人民共和国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402/t20140224_514970.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2017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802/t20180228_1585631.html
【5】201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http://www.stats.gov.cn/tjsj/zxfb/201902/t20190228_1651265.html
【6】 环境保护大事记(2015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官网:http://bgt.mee.gov.cn/hbdsj/201508/t20150826_308779.shtml
【7】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建设绿色矿山的实施意见》
http://www.mnr.gov.cn/dt/ywbb/201810/t20181030_2286606.html
【8】新华网评:防止脱实向虚,壮大实体经济-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comments/2018-10/30/c_1123635399.htm
【9】银保监会:中国金融资金脱实向虚局面得到基本遏制_新浪新闻
https://news.sina.com.cn/o/2019-02-25/doc-ihsxncvf7718265.shtml
【10】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新华网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9-02/14/c_1124116039.htm
【11】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矿业权出让制度改革方案》、《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等文件
http://www.mnr.gov.cn/dt/kc/201701/t20170104_2321659.html
【12】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http://www.mnr.gov.cn/dt/zb/2017/kczu/beijingziliao/201704/t20170421_2127698.html
【1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http://g.mnr.gov.cn/201707/t20170704_1523874.html
【1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加强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管理工作
http://www.sohu.com/a/240578821_99906431
【15】中国黄金协会发布《中国黄金年鉴2018》 http://www.sohu.com/a/243101357_118392
【16】23d5c95e197d48daa8f768dde007d210.pdf
http://www.zhaojin.com.cn/upload/file/2018/04/23/23d5c95e197d48daa8f768dde007d210.pdf
【17】中金黄金2017年年度报告 http://quotes.money.163.com/f10/ggmx_600489_4368210.html
【18】山东黄金:2017年年度报告(2018-03-07)_山东黄金(600547)个股公告-金融界
http://stock.jrj.com.cn/share,disc,2018-03-07,600547,0000000000000kb8yy.shtml
【19】2019年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全文)|政府工作报告|国务院|改革开放_新浪新闻
https://news.sina.com.cn/c/xl/2019-03-05/doc-ihsxncvf99154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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