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贷款诈骗案,有人将几十吨金属锌冒充白银,从两家银行诈骗了超一亿元资金,其中阜新银行沈阳分行沈北支行8000万元,兴业银行沈阳分行5765万元。
玉石质量鉴定检验中心鉴定,鉴定结果为金属含量99.9%的白银。 同年7月15日,杜某生未向我支付利息也找不到其人,借款给杜某生的刘某1也找不到其人。我们对存储在中外运的质押物重新抽样鉴定,鉴定结论是锌。可能是在中外运割角儿时银锭被掉包了。如何掉包的?
据裁定文书内容,曹某是刘建革的员工,据他的证言:2013年开始,刘建革和刘某2陆续找我去公司为取样割过四、五次角儿,最后一次割了16个角儿。 他俩告诉我切割的是银锭,刘建革还让我别多问,按照他们的要求割角儿。我在杜某生、刘建革及杜某生秘书张某3的办公室都割过,刘某2希望我尽量每次割的角儿都一样,割下来的角儿都被刘某2拿走了。 我到中外运割过几次角儿,每次刘建革、刘某2、金增发还有个被称为“高某3”的人在场。每次去中外运割角儿的前几天,刘某2都找我先到公司割角儿,然后再到中外运割角儿。 刘建革在他的办公室告诉我按照前几次在公司割角儿的大小切割,在中外运割角儿时我发现切割的金属很硬,与在公司割的金属不一样,刘某2和刘建革不让我瞎问。 我按照他俩要求割角儿的大小切割,每次快切割完时“高某3”戴手套将割角儿直接掰下来扔给对方,我发现“高某3”扔在地上的角儿与我现场切割的金属不一样,他扔的应该是我之前在公司里切的角儿。 我在中外运现场切割的金属比之前在公司切割的金属质地硬、颜色发青并有黑点。 在中外运现场没人发现高某3扔出去的角儿与我切割的金属不一样,刘建革和刘某2不许我多说话,我第一次在中外运的仓库中割角儿就发现“高某3”掉包了。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根据原审被告人刘建革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定:被告人刘某犯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责令被告人刘建革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宣判后,刘建革不服,提出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建革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锌锭冒充银锭作质押骗取银行贷款,数额特别巨大; 与他人签订借款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 依法应数罪并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