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财政部出台《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管理办法》,提出坚持保护优先、陆海统筹原则,对海洋环境保护、入海污染物治理、修复整治、能力建设等提供资金支持,规范海岛及海域保护资金使用管理,促进海洋生态文明建设和海域的合理开发、可持续利用。
《办法》明确,保护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五方面:
海洋环境保护。对自然岸线、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海洋公园等生态系统较为脆弱或生态环境质量优良的自然资源实施保护。
入海污染物治理。支持因提高入海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直排海污染源治理以及海岛海域污水垃圾等污染物治理。
修复整治。对滨海湿地、海岸带、海域、海岛等进行修复整治,提升海岛海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能力建设。支持海域、海岛监视监管系统,海洋生态环境观测监测建设,开展海洋防灾减灾,海洋调查等。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需要统筹安排的其他支出。同时,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实施成效差、绩效低下的支持事项,应当及时退出。
根据《办法》,保护资金分配可以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其中,支持实施“蓝色海湾”综合整治行动的保护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支持渤海综合治理等保护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采取项目法分配的,通过竞争性评审方式公开择优确定具体项目。地级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3亿元、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安排保护资金不超过4亿元,具体根据项目实施方案总投资金额确定。项目所在城市负责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实施任务、保障机制以及分年度资金预算等,并按照项目申报要求提出申请。采取因素法的,选取纳入支持范围的沿海地区滨海湿地整治修复面积、岸线岸滩整治修复面积、入海污染物治理量。因素法分配权重暂按3∶3∶4的比例确定。
保护资金由财政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实施。财政部负责审核保护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保护资金预算并下达,组织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海岛及海域保护治理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及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日常监管、综合成效评估和技术标准制定等工作,开展保护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做好项目管理工作等。三部门负责组织对保护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开展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反馈应用,并建立保护资金考核奖惩机制。
《办法》强调,保护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