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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工作的要求
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分类施策,形成污染隐患排查、污染隐患治理、治理成效核查的管理闭环,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不断提升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水平。
(1)省级生态环境部门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统筹协调推进尾矿库污染隐患摸底排查和常态化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执法监管和指导帮扶长效机制,加强工作调度。重点加强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的监督管理,并对排查发现存在生态环境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开展抽查。结合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步完善尾矿库分类分级环境监督管理清单。
省级生态环境部门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
(2)地市级生态环境部门
组织开展摸底排查。本指南发布后,对辖区内尾矿库立即组织开展一次污染隐患全面排查工作,对排查发现的尾矿库环境风险问题分类梳理,建立排查问题清单;同时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
督促问题整改。督促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对照排查问题清单及时实施治理,消除污染隐患。对未按照要求开展问题整改的,责令限期完成;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建立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结合摸底排查工作,进一步建立完善常态化执法监管机制,并督促指导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建立健全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及时对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开展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常态化监督指导。对行政区域内一级环境监管尾矿库监督指导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至少在汛期前开展一次;对二级环境监管尾矿库每年不少于一次;对三级环境监管尾矿库随机开展抽查,优先抽查生态环境问题多、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尾矿库。在汛期、重大活动等重要时段,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和频次。对于重大环境风险隐患问题,应及时主动逐级上报。
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在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尾矿库安全设施存在或可能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应及时通报应急管理部门并做好记录,同时提醒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主动向应急管理部门报告,自觉接受监管。
(3)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
履行主体责任。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是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其中,无主尾矿库的污染隐患排查治理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尾矿库管理维护单位组织开展。此外,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还应当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建立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健全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强化日常排查治理工作,并在每年汛期前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治理。根据排查问题清单,结合日常排查治理情况,制定治理方案,实施“一库一策”治理,明确具体治理措施、完成时间以及后续管理措施,消除污染隐患。
建立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实行“一库一档”,包括尾矿库基本信息、尾矿库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环境监测情况、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其落实情况等信息。其中,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表及排查问题清单、尾矿库污染隐患治理方案、尾矿库治理成效核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等内容。按照排查治理内容及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
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31日之前通过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报尾矿库环境管理台账。
节选自《尾矿库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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