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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如何开展?

什么是地震安全性评价?
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根据对建设工程场地和场地周围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地质环境的分析,按照工程设防风险水准,给出与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相应的地震烈度和地震动参数,以及场地的地震地质灾害预测结果。
法律依据:
《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
国务院《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技术规范,确保地震安全性评价的质量。
评价范围: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露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包括水库大坝、堤防和贮油、贮气、贮存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设施以及其他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对本行政区域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具体范围由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评价单位:
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工程地震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报告审定: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跨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规定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二)其他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省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审定。
法律责任:
《防震减灾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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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陕西省地震局直属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正处级。承担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等工作;承担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承担震后烈度评定、损失评估、科学考察等工作;承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断层探察、地震区划、灾害隐患监测等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业务联系:13892834264(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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