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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于:辽宁省地震局,原文链接:辽宁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实施细则(暂行)
辽宁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
技术审查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工作,提高审查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和《辽宁省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实施意见(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辽宁省地震局负责组织辽宁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开发区、产业园区、新区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
第三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应当严格执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辽宁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组织程序,以及《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相关技术要求和规范,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及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章 技术审查申请与受理
第四条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或机构在我省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应到辽宁省地震局备案登记,并依据相关要求开展评价工作。
第五条 园区管理部门或受委托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或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向辽宁省地震局提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申请,同时提交相应材料。
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 辽宁省地震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数据检测,反馈受理结果,并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或需要补充完善的内容。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安评单位或机构不具有开展相关工作的技术力量;
(二)报告的编写格式不规范,附件要素(包括相关工作报告和现场工作证明等材料)不齐全,主要技术思路和结果表述形式不符合相关规范;
(三)其他不在法定受理范围内的。
第七条【审查材料】 申请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申请表;
2、委托合同;
3、实施方案或质量保证方案;
4、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报告和数据库及服务系统;
5、场地勘察报告及相关图件;
6、实验测试报告;
7、现场监管检查资料;
8、《辽宁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备案登记表》;
9、其他相关技术资料。
第八条 省地震局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4日内组织专家完成技术审查。技术审查通过但需要修改完善的,申请或委托单位应当按照技术审查意见及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修改并提交专家组复核。技术审查未通过的,申请或委托单位应当在补充工作后,重新提交技术审查申请。
第三章 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和要求
第九条 辽宁省地震局组建技术审查专家库,聘请地震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等及相关专业专家不少于50人,原则上每年更新补充一次。
第十条 审查专家应从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随机选取,组成专家组。专家选取遵循同一单位不同时邀请两位专家、同一专家不连续邀请2次的原则。
专家组应不少于9人,设评审组长1名,由辽宁省地震局根据专家情况综合确定。其中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3个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2人,其余根据项目属性确定相关领域专家。
第十一条 技术审查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建设单位、评价单位或机构的人员以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技术审查。评审专家接到邀请后如发现符合回避情形,应自觉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二条 技术审查专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写格式》、《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暂行)》等规范严格把关,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实事求是的出具符合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对未达到规范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审查专家在评价结果有效期内,对出具的技术审查意见终身负责。
第四章 技术审查形式与结果
第十四条 根据项目重要程度和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技术审查采取会审和函审两种方式,必要时,可增加实地检查形式,对地震钻孔施工、地球物理勘探、槽探等工作开展现场审查。
第十五条 会审采取答辩和质询方式。园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和受委托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或机构主要技术负责人及分项负责人应到会汇报,并接受技术审查专家质询。
第十六条 函审采取审阅技术报告、数据库(原始数据)等相关资料的方式。技术审查专家组组长应根据专家组各专家评审意见,以及报告修改情况,出具技术审查书面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组对计算结果有疑问时,可以要求对计算结果进行验算,由省地震局委托其他符合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条件的单位进行。
第十八条 省地震局应在专家组复核通过后2日内,出具书面确认意见,反馈园区管理部门和属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基础资料、数据有造假行为、报告有抄袭行为的;
(二)相关评价内容严重脱节、基础资料严重不符、主要技术环节和结论有明显错误的;
(三)有三分之一以上专家认为不能通过的。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经费包括会议费、实地审查差旅费、用车费、专家评审费等,由省地震局承担,列入单位预算,并严格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局内在职专家不领取技术审查评审费,以绩效形式予以体现。其余专家评审费标准按照中国地震局和我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技术审查结束后,辽宁省地震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审查材料及时交局综合档案室归档保存。归档内容除包括技术审查提交的所有材料外,还应包含以下材料:
(一)评审专家组成员名单;
(二)评审专家邀请函;
(三)每位评审专家签字的《保密及回避承诺书》及评审意见;
(四)会审时,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的会议记录;
(五)评审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
(六)专家评审费发放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辽宁省地震局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