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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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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2022104834 陕西震防中心发布

2022-10-02 1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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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工 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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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资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设区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资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和《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1月22日省地震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地震局

2021年12月9日

 

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推行区域评估要求,规范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针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城市整体改造区和产业聚焦区(以下统一简称“园区”)等范围内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三条 在江西省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适用本细则。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要求应当遵循《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及《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等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园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组织实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或者机构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省地震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和监督管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可用于园区内工程项目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地震风险评价,也适用于该区发展规划、国土利用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已经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园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需单独出具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程不再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直接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

第七条组织实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并应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和技术人员承担,确保工作质量。

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从业单位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质量终身负责,并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或者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是质量直接责任人。

第九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具有地震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工程地震学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工作经历。评价报告应当由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开展工作前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及其重大变更应当通过省地震局组织的审查,审查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任务来源、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成果产出、区域、近场区、目标区的确定;

(二)专题设置、任务分解、技术手段、技术指标;

(三)预期产出成果;

(四)工程预算;

(五)施工队伍情况(包含主要技术人员);

(六)实施进度计划;

(七)质量保证体系与安全保障措施;

(八)对特别重要的专题,应当编制专题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从业单位应提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包括技术图件、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成果应报送省地震局,并录入全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数据库。

第十二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二)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三)目标区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

(四)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

(五)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

(六)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

(七)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

(八)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九)评价基础资料(项目开展的波速测试、物化探资料等);

(十)结论。

第三章 结果审查和使用

第十三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必须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使用。

省地震局负责省级及以下园区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十四条省地震局应当建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技术审查专家应当具有地震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工程地震学等相关专业领域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每个项目技术审查专家组成员应当不少于9人,每个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2名。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本单位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审查的技术材料一般包括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方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等。

第十六条省地震局自收到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负责协调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审查专家应当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要点客观、公正、科学的审查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告,出具是否符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专家应当对本专业领域工作内容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重要问题提出完善或者补充意见。

第十七条从业单位应当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进行完善。未通过评审的从业单位按照审查意见和标准规定修改、补充工作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完成后,从业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委托部门(或者机构)移交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负责对技术服务系统使用单位有关人员进行培训。并在项目通过技术审查30日内将全部数据与成果资料提交省地震局及项目所在地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在园区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完成,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园区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应当主动公开评价结果并对评价结果的应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实行告知承诺制。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在园区每个建设项目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形式承诺使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并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对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设计图纸审查机构不予审查通过。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从业单位应为建设单位做好建设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园区,若发生国家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地震构造有重大新发现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省地震局告知市县政府,市县政府及地震部门应当组织对原评价结果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地震局评审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地震局、各市县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执法,采取“重点监管”、“信用监管”等方式强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建立从业单位信用档案,加强信用监管,实行失信名单和黑名单制度,并通过门户网站等适时公开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应创新监督技术手段,通过线上数据监测、线下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检查完成后及时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以适当方式公开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等行为,严格依法依规予以纠正和惩处。对于抽查不合格的,应向从业单位、当地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和建设方正式发函并落实整改要求,抽查连续两次不合格的,将列入黑名单。

第二十五条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经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其它单位依法认定,江西省地震局审核,将列入失信名单:

(一)申请相关材料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服务合同,不遵守与委托方共同达成的有效书面约定的;

(三)违规承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以其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允许个人挂靠本单位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四)未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的;

(五)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质量差、存在抄袭、错误较多,技术审查修改意见未能及时改正的;

(六)阻挠或拒绝有关单位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的;

(七)从业人员在区域性地震安评工作中有失信行为的;

(八)未按规定进行报备登记的从业单位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的;

(九)其他符合列入失信名单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从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经江西省地震局认定,将列入黑名单:

(一)纳入失信名单满1年仍未按规定完成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

(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违法违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查处,受到有关部门处罚或通报批评的。

第二十七条从业单位列入失信名单最低期限为12个月,按照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江西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失信名单。

第二十八条从业单位列入黑名单最低期限为24个月,按要求整改到位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向江西省地震局提出申请,经核实后移出黑名单。

第二十九条对于列入失信名单的从业单位,将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并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对于列入黑名单的从业单位,将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依法予以限制。江西省地震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将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及时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十条对列入失信名单或黑名单有异议的从业单位,可以自公开之日起15日内向江西省地震局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存在错误的,及时予以更正并公开。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失信、抄袭、侵犯知识产权、弄虚作假等行为,可向江西省地震局和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投诉举报,并对投诉举报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管理细则由江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资质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以下简称从业单位)管理。

第三条江西省地震局负责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业单位的监督管理,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从业单位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五条从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并按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大纲》等相关要求和技术标准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拟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从业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进行备案:

1、报送信息真实性承诺(签章);

2、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附件1,纸质件一式两份,含电子版);

3、提供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详情见附件2。

第七条江西省地震局受理报备申请后对从业单位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如需要可进行现场核查。

第八条江西省地震局对从业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公开制度,定期对其从业基本条件进行审查,定期对从业单位基本信息、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相关业绩等情况进行公开,为建设单位选择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提供参考,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从业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人员等重要信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书面向江西省地震局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从业单位因破产、歇业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业务活动退出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市场的,应及时向江西省地震局书面申请办理撤销手续。

第十一条各从业单位应对填报的信息和材料真实性负责。省地震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诚信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公开信用信息,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备案表

填写说明:

1.上级主管单位:指单位的直接上级主管部门,按隶属关系填写(如企业性质为私营企业,此栏可不填写);

2.单位成立时间:指申请单位最初成立时的时间。如单位发生名称等级变化等情况时,仍按最初成立时间填写;

3.单位注册时间:是指现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发证时间;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号)、注册(开办)资金等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标注内容填写;

5.专业技术人员:指和从业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从事相关技术工作的人员。

6.具备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能力情况: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以及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的情况。

附件2 从业能力的证明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

2.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每专业高级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60岁以下人员不少于2/3),以及工作简历、承担过的主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等;

3.事业性质从业单位技术人员:应提供在编在岗证明或聘任合同,或上级单位派任(派出)证明,聘用的本单位退休人员应提供其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证明与聘用合同(退休人员不应超过70岁);

4.企业性质从业单位技术人员:应提供从业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凭证(6个月),或上级部门派任(派出)证明等;聘用退休技术人员的,应提供从业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和其档案所在单位的同意其兼职的书面意见(退休人员不应超过70岁);

5.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清单、专用软件系统清单及购置发票或凭证,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证明材料;

6.单位办公场所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证明材料;

8.单位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主要业绩简介、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作为技术负责参与的地震安全性评价业绩简介(选填);

以上报送纸质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材料装订成册。

 

江西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应在签订建设工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震局及建设工程(区域)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工作部门报送《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附件1)。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还应当遵守《江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细则(试行)》有关规定。

第三条申请备案的从业单位应当向备案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附件1)一式四份。

(二)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遵守国家及江西省有关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三)项目合同书及复印件。

(四)项目实施方案。

(五)评价报告等相关技术成果(于合同履行完30日内补充提供)。

第四条从业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全或不合要求的,不予备案,负责备案的地震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齐或更正的材料。备案材料、有关证件若涂改或涉嫌伪造,将不予办理备案手续,并对相关证件、文件材料予以暂扣,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符合项目备案手续的应当场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在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备案的项目,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备案信息抄报省地震局;在省地震局备案的项目,应当抄送项目所在地的设区市、县(市、区)地震局。

第六条从业单位应当在开展工程场地现场工作前5个工作日,将野外调查和现场工作计划书、场地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相关资料各一份,报送项目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

第七条各级地震部门应当在项目备案后,加强对从业单位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管。

(一)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应当对地震安全性评价现场工作(技术人员、证件、仪器设备及使用情况、工作深度和要求等)进行监管、核查。省地震局可根据需要派人参与现场督查。

(二)从业单位应当协助建设单位,向江西省地震局报送审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送审稿),其中必须附有现场工作资料和照片。同时,应将设区市、县(市、区)地震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现场工作监管意见等一并报送。

(三)设区市、县(市、区)级地震部门不得出具任何形式的地震安评报告审查或核准意见。

第八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或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存在下列行为的,县级以上地震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引起的影响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的一切后果,由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的单位负终身责任。

(一)从业单位未办理备案的;

(二)参加现场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不符合专业要求的,现场工作弄虚作假的;

(三)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未经评审或评审未通过,直接提供给建设单位使用的。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地震局及备案所在地地震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在我省开展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江西省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