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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解读长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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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编号:2022094627 陕西震防中心发布

2022-09-08 08:46:44

  • 西安市 位置
  • 企业属性
  • 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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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工 陕西省西安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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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解读

一、起草背景

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文件印发,8月陕西省住建厅《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8〕238号)印发,开启了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工作,主要改革领域是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2019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6月陕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领域审批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推开。

2018年10月,为落实改革具体举措,省住建厅联合省地震局等八部门出台了《陕西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18〕399号)。《方案》一是明确全部区域评估评审事项实行市场自主定价。二是明确由市(区)、县根据总体规划和工作实际选择开展区域评估评审的区域和事项。三是明确由市(区)、县按程序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四是明确主动公开共享区评结果,探索实行告知承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制定《陕西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区评管理办法》)是对国务院、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文件精神和《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提出的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旨在承接和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有关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的落实。

二、主要依据

《区评管理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以下文件:

《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

《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陕建发〔2018〕238号)

《陕西省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区域评估评审工作实施方案》(陕建发〔2018〕399号)

《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

地震灾害风险防治体制改革顶层设计方案》(中震党发〔2019〕132号)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中国地震局征求意见稿)

三、起草过程及适用范围说明

《区评管理办法》于7月初完成草案起草,7月16日征求了局内各部门和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地震机构和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意见,7月26日起通过局门户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草部门提请局政策法规处对《区评管理办法》进行合法性审查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和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修改。

《区评管理办法》贯彻落实了国务院、陕西省对工程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出的要求,参考了中国地震局区域地震安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江苏、浙江、山东、宁夏、安徽已出台的管理办法,以及山西正在提交办公厅审定的管理办法,并结合陕西相关工作实际。

《区评管理办法》适用于我省境内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它有条件的区域的管理机构或者政府组织开展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于工程项目审批改革中单体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不涉及。

四、主要内容

《区评管理办法》共有十三条,规定了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简称地震区评)开展的组织机构、承担机构、技术审查规定、结果使用等主要内容。

第一条主要说明我省地震区评管理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第二条主要说明地震区评的开展区域和组织主体,明确了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明确了省级地震机构和市县地震机构对地震区评的监督管理职责,由于地震区评的责任主体主要在市县,因此强化了市县地震机构的管理参与度。

第四条主要从组织主体的角度明确了园区管委会或政府开展地震区评的组织责任,按照改革文件中具体要求明确了完成时限。

第五、六条从地震区评机构应当具备的技术能力要求和地震区评工作开展时的具体工作要求两方面进行了规定。

第七条明确了地震区评结果由组织单位通过省级专家库进行审查。

第八条明确省地震局建立地震区评技术审查专家库作为组织地震区评结果审查时的技术力量,并对专家库的人员要求和审查时的专家组成、专家回避、专家责任、专家审查费做了原则表述。

第九条明确了地震区评结果审查通过后的管理要求,并以长远发展的视角指出区评结果动态修订管理原则。

第十条较为重要,明确了地震区评结果与园区内建筑物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的原则。一是指出园区内的房建和市政工程全部使用地震区评结果进行设防,二是指出如园区内出现特殊类别工程,不得使用区评结果进行设防,仍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十一条贯彻审批制度改革要求中提出的承诺制要求,明确了园区管委会或政府在地震区评结果使用方面的管理职责,还明确了园区内建设单位的采用区评结果的义务。

第十二条按照国家行政监管工作发展趋势,对地震部门开展地震区评管理指出了方向,提出开展事中事后监管的原则和手段。

第十三条生效时间,并按照法规处提出的规范性文件的修订期限,明确了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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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震灾风险防治中心,承担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防治等工作;承担地震灾害损失预评估,承担震后烈度评定、损失评估、科学考察等工作;承担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活动断层探察、地震区划、灾害隐患监测等地震安全技术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等工作。业务联系:13892834264(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