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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解读
为推进地震安全性评价 “放管服”改革,坚持放管结合、并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地震局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改革制度等,省地震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通知》(陕震发〔2020〕22号)规范性文件。
一、起草背景
国家“放管服”改革实施以来,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相关的三项行政审批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核准、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两项审批取消,地震安全性结果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确定改为强制性评估事项。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推行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监管机制。
2019年国家审计署通过跟踪审计,提出被审计地区地震安全性评价存在较多问题,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存在风险隐患。为落实审计署意见,2020年中国地震局组织开展了全国建设工程地震安全监管大检查。中央第八巡视组在巡视中国地震局党组的反馈意见中指出地震系统对地震安评放管服改革“一放了之”。针对以上问题,中国地震局积极推进整改落实,不断强化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
鉴于目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了贯彻落实巡视整改意见,防范重大建设工程“应评未评”等可能导致重大地震安全风险问题出现,省地震局制定本通知,主动完善相关举措,堵塞管理漏洞,落实法定职责。
二、主要依据
1.《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2.《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3.《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国发〔2016〕29号)
4.《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5.《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
6. 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中震防发〔2017〕10号)
7.《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
三、主要思路
一是增强针对性。主要针对现实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短板、管理漏洞,研究解决针对性措施。
二是增强合法性。严格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较成熟定型的改革措施,存在不确定性的事项暂不提及。
三是增强时效性。符合国家“放管服”改革精神,确保该放的放得下、该管得管得住。
四是增强实效性。坚持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稳步推进的原则,切实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四、主要内容
本通知共有七条,进一步强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应评尽评”的严肃性,明确了从业单位的条件、信息公开、业务规范、技术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等内容。
第一条强调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应评尽评”。主要针对安评改革过程中前后范围标准不一、混淆,可能导致出现“应评未评”的漏洞问题。鉴于中国地震局下一步可能要重新界定安评范围,在新规出台之前只能执行省条例规定范围,前后存在较大变数和不确定性,因此本条明确了省局根据现行规定界定安评范围。同时压实各级责任,监管关口前移,提出从本级建设工程目录筛选公布重大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清单的举措。
第二条明确安评单位的从业条件。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后者较前者更细化具体,在这里有必要统一明确。
第三条明确安评单位信息公开的具体要求。依据《中国地震局关于取消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资质认定审批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公告》,资质认定审批取消后,有必要明确从业单位的最低法定义务,确保监管底线。
第四条规范安评业务开展。避免“抄作业”、走过场、弄虚作假,确保安评质量。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针对性解决目前系统安评工作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规范安评结果技术审查和专家抽取。确保技术审查的严肃性、科学性,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
第六条落实事中事后监管要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陕政发〔2019〕13号),落实事中事后监管改革要求。
第七条按规范性文件规定,明确生效时间及两年有效期。
来源于:陕西省地震局震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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