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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大纲(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号)精神,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确保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依据《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技术大纲。
第二条 云南省范围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遵循本技术大纲。
第三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针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各片区,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其成果可以直接应用于园区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类重大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也适用于该园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不适用于园区内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此类工程必须单独开展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主要工作范围称为目标区,为需要采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的范围。对目标区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影响的地域称为区域,应不小于目标区外延150km;为查清目标区及其邻近地区地震构造和地震活动性特征需调查研究的地域称为近场区,应不小于目标区外延25km。
第五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包括目标区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地震危险性评价、地震动参数评价和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其基本工作内容应包括: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调查与评价,目标区主要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目标区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目标区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查、土层波速与非线性参数测试,土层模型建立、场地地震反应分析与地震动参数确定等,建立目标区地层数据库和多参数地震动参数数据库,建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依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由技术服务系统给出建设工程所在场地的地震动参数,并给出地震地质灾害初步评价结果。
第六条 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在前期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的基础上,根据目标区功能定位、规划建设项目类型与特点以及建设工程重要程度等,编制区域性地震安全性工作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
第七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遵循《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 17741—2005)、《活动断层探测》(GB/T 36072—2018)以及其他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
第二章 实施方案编制
第八条 根据目标区功能定位、规划建设项目类型与特点以及建设工程重要程度等编制实施方案,编制方案以收集资料为主,辅以必要的现场工作。
第九条 在收集、整理和分析地震、地矿、国土、煤炭、石油天然气、水利、测绘、建设以及工程规划等部门的地震、地质、物探、钻探、工程地质勘察和大地测量等方面的资料和成果,初步编制区域地震构造图、近场区地震构造图和目标区主要断层分布图。
第十条 根据近场区、目标区地质、地震、施工条件等实际情况,以及规划建设的工程类型和地震构造、地震活动背景,确定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目标、技术途径、技术手段以及与目标区工程规划布置和功能设置相适应的不同概率水准的地震动参数,提出合理的工作量、经费预算、工期等,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对特别重要的专题,应当编制专题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论:任务来源、总体要求、工作目标、成果产出;区域、近场区、目标区的确定。
(二)专题设置、任务分解、技术手段、技术指标。
(三)预期产出成果,包括数据库、技术服务系统架构及主要建设内容。
(四)分项工程预算。
(五)施工队伍情况。
(六)实施进度计划。
(七)质量保证体系与安全生产。
第三章 区域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第十二条 区域大地构造分区图、区域新构造图、区域地震构造图比例尺应不小于 1:1000000,所有区域性图件应标明目标区位置。
第十三条 地震资料搜集和地震目录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根据正式公布的地震目录和地震报告,搜集相关地震资料。
(二)历史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地震记载以来的全部破坏性地震事件。
(三)仪器记录地震资料应包括区域内自有仪器记录以来所记录到的可定地震参数的 M3.0 及以上地震事件。
(四)编制区域破坏性地震目录,包括发震时间、震中位置地理坐标(经度、纬度)与参考地名、震级、震中烈度、震源深度及震中定位精度信息。
第十四条 地震震中分布图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别编制区域破坏性地震震中分布图(M≥4.7)和区域台网记录地震震中分布图(M≥3.0)。
(二)注明资料起止时间。
(三)标注重要地震事件的震级和发震日期。
第十五条 地震活动时空特征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区域地震资料完整性。
(二)区域地震活动成带、丛集、弥散、重复等空间分布。
(三)区域地震震源平均深度以及震源深度分布特征。
(四)区域地震活动强度与频度特征,以及区域范围涉及的主要地震统计区地震活动随时间变化特征与未来地震活动趋势。
第十六条 区域现代构造应力场特征分析,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搜集震源机制解资料,编制震源机制解分布图。
(二)区域现代构造应力场方向、性质及分区等特征。
第十七条 目标区地震烈度影响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搜集分析对目标区有影响的地震烈度资料。
(二)选用本地区适宜的地震烈度衰减关系,计算目标区地震影响烈度,确定最大影响烈度和Ⅵ度以上各烈度影响频次。
(三)编制区域地震综合等震线图。
第十八条 区域地质构造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搜集区域地层、地质构造等方面的资料。
(二)编制区域大地构造分区图,应反映大地构造分区等内容。
(三)分析区域地质构造背景。
第十九条 区域新构造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搜集区域新构造时期地层与地质构造资料。
(二)编制区域新构造图,分析地震发生的新构造背景。
(三)分析新构造运动特征。
(四)分析新构造与地震的关系。
(五)区域现代构造应力场与区域构造活动的关系。
第二十条 区域断裂活动性评价,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搜集区域断裂活动性资料。
(二)编制主要断裂活动特征一览表,宜包括断裂走向及其区内长度、断裂活动性分段、最新活动的性质与产状、最新活动时代及其依据、断裂及其附近最大破坏性地震等内容。
(三)应对目标区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且展布和活动性依据不充分的区域性断层,补充相应调查工作,每条断层应有不少于1个反映该断层活动性的可靠地质证据的观测点。
(四)分析区域主要断裂展布、最新活动时代、断裂性质和运动特征、断裂活动性分段、重点地段古地震的强度及活动期次等特征。
(五)对控制区域地震活动的主要断裂进行详细论述。
第二十一条 区域地震构造图编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四纪以来活动的主要断层及其分段,并区分活动时代、最新活动的性质与产状。
(二)第四纪主要活动褶皱,并区分活动时代。
(三)历史地震和现代地震地表破裂带。
(四)第四纪以来活动盆地及其性质。
(五)新生代以来的地层及岩浆岩。
(六)破坏性地震震中位置及其精度核实,并标注重要地震的震级与发震时间。
第二十二条 区域地震构造特征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地质构造背景、新构造特征、断裂活动特征等与区域中强地震活动的关系,评价区域地震构造条件。
(二)评估发震构造最大潜在地震及其与发震构造的空间关系、分析地震构造特征及其背景地震活动特征。
第四章 近场区地震活动性和地震构造评价
第二十三条 编制近场区地震构造图、地震震中分布图和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材料图的比例尺应不小于1:250000。编制近场区其他活动构造细节图件,根据需要选定比例尺。探槽剖面图比例尺宜不小于1:100,地质和地貌平面图和剖面图比例尺宜取1:1000—1:l00。
第二十四条 编制近场区地震目录和地震震中分布图(包括历史地震 M≥4.7 和现今地震 M≥2.0),分析地震活动性,包括地震活动强度、频度水平,地震活动密集等空间分布特征,以及震源深度分布特征。对参数有疑问且可能影响目标区的地震事件进行核查。
第二十五条 搜集近场区地质构造资料,编制近场区地质构造图、近场区地质剖面图,分析近场区地质构造展布与发育特征。搜集近场区地貌、第四纪资料,分析地貌和第四纪特征,划分地质地貌单元。
第二十六条 近场区内的主要断裂应选取区域性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大断裂,其中近场区内长度大于10km的断裂、可能延伸到和通过目标区或靠近目标区的断裂为近场区重要断裂。
第二十七条 近场区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断层活动性鉴定宜包括活动时代、性质、位移与速率、分段等。
(二)基岩或浅覆盖区断裂,应采用露头追索、微地貌测绘、槽探、测年等地质地貌手段进行调查;覆盖区隐伏断裂,已有资料不能确定已知主要断层的活动时代时,应选用地球物理和测年等手段进行勘查。
(三)主要断裂应有不少于2个能够反映其活动性的有效观测点;其中,重要断裂在近场区内有不少于1个能够反应活动性的有效观测点。
(四)宜收集地壳形变、考古等资料,分析断裂现今活动特征;分析活动褶皱的最新变形时代与特征。
(五)编制近场区主要断层活动性鉴定材料图,图中包括观测路线、观测点等实际材料位置和编号。
(六)编制近场区断裂活动性特征一览表。
第二十八条 近场区地震构造图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第四纪以来有活动的主要断层、褶皱及其活动时代。
(二)断层活动性质和倾向。
(三)第四纪盆地的范围及其活动性质。
(四)破坏性地震震中位置。
(五)地震地表破裂带。
第二十九条 近场区地震构造特征分析,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分析近场区地震活动与构造活动的关系。
(二)评估近场区地震构造特征。
第五章 目标区断层勘查和活动性鉴定
第三十条 应开展断层控制性调查与探测,查明目标区是否存在断层。对隐伏断层应采用浅层地震勘探方法进行探测,必要时,可采用多种方法联合探测;对裸露区发育的主要断层,应采用高分辨率遥感、地质地貌、槽探等方法进行勘查。
第三十一条 对发现的第四纪以来可能有活动的主要断层,应当开展断层的活动性鉴定。对于隐伏断层可采用跨断层钻孔联合地质剖面探测法,对近地表断层及裸露断层可采用探槽或地质剖面剥离法,结合地层、地貌年代测定等,确定断层的位置、规模、产状、最新活动时代以及断层活动性特征。每条断层应有不少于2个反映该断层活动性的可靠地质证据的观测点。
第三十二条 目标区存在活动断层时,应评价其活动时代、性质、断错位移与速率,编制活动断层条带状分布图,图件比例尺宜为1:10000—1:5000。
第三十三条 编制目标区主要断层活动性特征一览表。编制目标区主要断层分布图,包括主要断层的展布、性质、产状、活动时代等,比例尺应不小于1:50000。
第三十四条 分析目标区地震构造特征,评价目标区主要断层的性质、活动时代、位移和运动特征,分析目标区主要断层与近场区活动断层的构造联系,评价目标区范围内发震构造潜在地震活动产生地表断错的可能性。
第六章 目标区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测
第三十五条 应搜集目标区及其附近地形地貌、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条件、场地土类型、场地类别等已有工程地质条件资料。
第三十六条 应搜集地震造成的目标区及其附近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地表破裂、滑坡与崩塌等地震地质灾害资料。
第三十七条 地震反应分析评价土层场地地震动效应,须开展场地地震工程钻孔勘查,其控制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根据目标区工程地质条件和目标区建设工程的功能布局规划,合理布置钻孔。
(二)除基岩区外,控制孔的空间间隔应不大于700m,且当目标区内任意场点与控制孔的距离超过200m时,应保证该场点周围700m范围有2个以上控制孔。已规划的重要工程场地至少应当布置1个控制孔,对于浅部土层结构复杂地段应当加密钻孔进行控制。
(三)控制孔应达到基岩面或剪切波速不小于500 m/s处,且其下不存在更低波速岩土层。若控制孔深度超过100m时,剪切波速仍小于500m/s,且100m以下的剪切波速值可依据相关资料类比或通过经验模型确定时,可终孔,但目标区应至少有1个钻孔达到剪切波速不小于500m/s的深度。
第三十八条 应对每个工程地质单元中的原状土样测定剪变模量比与剪应变关系、阻尼比与剪应变关系。取原状土样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样钻孔数量应不少于控制孔总数的 1/3,且对特殊地层具有控制作用,同时在空间展布上具有控制性。
(二)应对场地自然分层中有代表性岩土层取样,间隔分布的同类岩土层厚度超过5m时,应分别取样。
第三十九条 应根据现场工作及室内试验数据编制目标区地震工程地质勘察报告,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钻孔岩土层物理性能指标原位测试:包括天然含水量、比重、天然密度、干密度等,以及标准贯入锤击数、粘粒含量、地下水位、可液化地层厚度等。
(二)通过岩土动力特性试验,测定剪变模量比与剪应变关系、阻尼比与剪应变关系。
(三)波速测试:测量不同深度岩土层剪切波速,测量深度间距不大于1m,在地层分界附件加密测点。
(四)编制钻孔分布图、柱状图,根据钻孔资料编制目标区不同方向的控制性综合工程地质剖面图。
(五)判别每一个钻孔位置的场地类别,并给出目标区场地类别分布图。
(六)应给出目标区场地地震工程地质条件评价结果。
第四十条 综合目标区工程地质条件资料和控制孔、原位测试、岩土样试验结果等,建立目标区地层结构模型。地层结构模型的平面控制节点间隔不大于700m,竖向控制节点间隔不大于5m。
第七章 地震动预测方程确定
第四十一条 地震动预测方程应反映高频地震动的震级和距离饱和特性,地震动时程的强度包络函数应表现上升、平稳和下降三个阶段的特征。
第四十二条 采用由统计方法建立的地震动预测方程,或采用类比性方法确定地震动预测方程。应论证地震动预测方程的适用性。云南各分区水平向基岩地震动加速度反应谱预测方程(周期至6s)可参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附录1。
第八章 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
第四十三条 应划分地震区、地震带和地震统计区。
第四十四条 在地震统计区内划分背景地震活动潜在震源区,并在背景地震活动潜在震源区内划分构造潜在震源区。潜在震源区边界划分时应考虑地震构造展布认识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地震活动空间分布的不确定性。
第四十五条 确定地震活动性参数,包括地震统计区的震级上限、震级下限、震级-频度关系系数、地震年平均发生率,以及潜在震源区的震级上限、各震级档空间分布函数。
第四十六条 计算目标区各控制点多概率水准基岩水平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加速度反应谱(阻尼比5%、周期至6s),概率水准宜不少于50年和100年超越概率63%、10%、2%,且应包含与目标区规划工程需求相适应的概率水准,控制点间隔宜不大于700m,且各控制孔所在位置应作为控制点。分析基岩地震动参数的空间分布特征,建立目标区多概率水准的基岩地震动参数数据库。
第九章 场地地震动参数确定
第四十七条 根据地震工程地质条件勘查结果,确定目标区场地土层厚度、密度、波速及土动力学参数等场地土模型参数,以钻探确定的基岩面、剪切波速不小于500m/s的土层顶面或钻孔深度超过100m且剪切波速有明显跃升的土层分界面或由其他方法确定的界面作为地震输入界面,建立各控制孔场地土层地震反应分析模型,并形成地震反应分析模型数据库。其中,地表、土层界面及基岩面均较平坦时,可采用一维土层反应分析模型;地表、土层界面或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宜采用二维或三维土层反应分析模型。
第四十八条 以地震危险性分析得到的基岩地震动反应谱为目标谱,采用人工合成方法确定自由基岩场地地震动时程。每条目标谱应合成不少于5组地震动时程样本,且样本之间的相关系数不大于0.16。合成自由基岩场地地震动时程时,应采用考虑目标反应谱控制地震特征的人工合成方法或强震动观测记录作为初始地震动时程,且合成地震动时程反应谱与目标谱在控制点频率处的相对误差的绝对值不应超过5%,合成地震动的加速度时程所对应的速度时程应无基线漂移。建立目标区自由基岩场地地震动时程数据库。按自由基岩场地地震动时程幅值的50%确定场地土层地震反应分析的计算基底输入。
第四十九条 按照不同概率水准合成的输入地震动时程,对目标区各控制孔场地进行土层地震反应计算,综合确定土层场地多概率水准的场地地表地震动参数。自由基岩场地则根据概率地震危险性分析结果确定地震动参数。场地地震动参数包括峰值加速度和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其中,加速度反应谱与《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中归准反应谱的形式相同。形成目标区地表地震动参数数据库。数据库一般应包括各控制点多概率水准水平向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和加速度反应谱特征周期。
第五十条 以场地地震动反应谱作为拟合目标反应谱(阻尼比0.05)人工合成地震动时程,每个目标反应谱合成不少于5条地震动时程,并建立目标区各控制点多概率水准的地震动时程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 编制目标区多概率水准的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反应谱区划图,并以等值线形式表示目标区地震动参数分区结果。地震动峰值加速度相邻等值线差异为5%且为5gal的整数倍,反应谱特征周期相邻等值线差异宜为0.05s;图件比例尺应不小于1:50000。
第五十二条 设定场点工程场地地震动参数,应根据工程结构特征、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和目标区地表地震动参数数据库、地震动时程数据库综合确定。
(一)应提供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给出场地类别。
(二)根据场地类别,依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双参数调整要求,以50年和100年超越概率63%、10%、2%的地震动参数值,作为区划标准地震动参数。
(三)依据工程结构所需的概率水准,选择距离场点700m范围内的控制点结果综合确定场地地震动参数。其中,场点距离控制点小于200m时,取该控制点地震动参数和区划标准地震动参数二者的高值作为该场点的场地地震动参数;场点距离控制点大于200m时,选择该场点周围700m范围内的多个控制点,取地震动参数大的控制点参数和区划标准地震动参数二者的高值作为该场点的场地地震动参数。
(四)对需要地震动时程的建设工程,依据场点与选定控制点地震动参数结果差异,按比值法对选定的控制点地震动时程进行调整处理,作为该场点的场地地震动时程。
第五十三条 对需要竖向地震动的建设工程,依据水平向地震动参数结果,采用竖向与水平向地震动比值确定场地竖向地震动,比值宜取2/3。在场址附近地震活动对场地地震危险性起主要贡献情况下,比值可取为1。
第十章 目标区地震地质灾害评价
第五十四条 地震地质灾害包括断层错动、地基土液化、软土震陷、崩塌与滑坡以及其他地震次生灾害。
第五十五条 断层错动
目标区内存在活动断层时,应调查和研究活动断层变形带宽度,并依据断层性质及产状、最大潜在地震和覆盖层厚度等因素评估潜在地震地表破裂影响。活动断层断错灾害评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断层地表破裂影响带宽度应当包含地震断层造成的地表直接断错、破裂在内的断层带宽度以及断层两侧以外、具有较强变形程度的范围。
(二)通过跨断层地质剖面或跨断层探槽地质剖面,确定活动断层变形带宽度;利用浅层地震勘探、钻探或槽探等结果确定隐伏活动断层变形带宽度。
(三)根据活动断层几何结构、性质与产状、最大潜在地震、覆盖层厚度等因素评估潜在地震地表破裂影响带宽度。
(四)分析活动断层性质,宜给出断层面上走滑和倾滑位移分量,并根据断错事件实测位移数据或依据统计关系估算等方法,评价最大潜在位移。
(五)编制活动断层地震地表破裂影响带分布图及其说明书,图件比例尺宜为1:10000—1:5000。
(六)对设定场点工程,应分析场地与活动断层地表破裂影响带的空间关系。
第五十六条 地基土液化
(一)对含有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钻孔,应基于勘测资料,按照《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相关规定进行地基土液化可能性和液化程度判别。
(二)地基土液化评价,应针对目标区的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10g 所对应的各概率水平地震动作用。
(三)应根据钻孔液化判别结果以及地震砂土液化历史资料,评价场地地基土液化特征。
(四)编制不同概率水准地震作用下目标区地震液化区划图,图件比例尺宜不小于1:50000。
(五)砂土液化判别深度大于20m时,采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号)推荐公示进行判别。
第五十七条 软土震陷
(一)对于含有较厚淤泥、淤泥质土、冲填土、杂填土或其它高压缩性软土覆盖层的钻孔,应基于勘测资料,按照《软土地区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 83—2011)的相关规定进行软土震陷判别与软土震陷等级评价。
(二)软土震陷判别,应针对目标区的峰值加速度大于等于0.10g 所对应的不同超越概率水平的地震动作用。
(三)应根据钻孔软土震陷判别结果以及地震软土震陷记载资料,评价场地软土震陷特征。
(四)编制不同概率水准地震作用下目标区软土震陷区划图,图件比例尺宜不小于1:50000。
第五十八条 崩塌与滑坡
针对不同超越概率水准地震动作用,初步评价工程场地及周边坡体地震崩塌滑坡危险性。
(一)对目标区及外延一定范围坡体开展调查,一般地区宜外延500m,高、中山地区宜外延至1级分水岭范围。
(二)坡体调查应获取调查范围内主要坡体的坡度、坡高、坡向等地形地貌信息,并通过现场岩土体特征调查,结合地质,获取岩土体岩性、完整性、风化程度、岩土体内部结构等基本特征参数。
(三)根据坡体位置处给定超越概率水平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值大小,计算地震崩塌滑坡危险性指数,确定坡体地震崩塌滑坡危险程度。
第五十九条 地震次生灾害
根据目标区实际情况,可增加其他地震地质灾害评价内容,依据有关规范或有关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一章 技术服务系统建设
第六十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应当建设基于 GIS 平台或其他平台的数据库和地理底图库,并具备相应服务功能的技术系统。
第六十一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数据库应包含以下内容(但不限于):
(一)目标区浅部土层结构三维模型。
(二)目标区地层结构三维数据模型,包括地层分层、岩性、层厚与深度、动力学参数、静力学参数等。
(三)目标区控制性钻孔土层计算模型库。
(四)目标区各控制点多概率水准的基岩地震动参数数据库。
(五)目标区各控制性点多概率水准地表地震动参数数据库。
(六)目标区各控制性点多概率水准地表地震动时程数据库。
(七)目标区多概率水准的多参数地震动区划等值线数据库。
(八)目标区地震地质灾害数据库,包括活动断层地表破裂影响带,以及砂土液化、软土震陷、崩塌与滑坡等。
第六十二条 应当建设基于数据库的技术服务系统,该系统应具有以下功能(但不限于):
(一)输出地层结构不同参数的数据表和图件(目标区或控制点)。
(二)输出不同超越概率水准基岩地震动参数结果表和图件(目标区或控制点)。
(三)输出目标区不同超越概率水准地表地震动参数区划结果表和等值线形式的区划图。
(四)对设定场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确定,输入该点位置、工程类型和场地类别后,具备能够给出基于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符合场地条件和工程结构抗震设计所需要超越概率水准的地震动参数的功能,包括峰值加速度、反应谱和地震动时程。
(五)输出不同超越概率水准地震地质灾害评价结果数据表和图件。
第六十三条 技术服务系统应当技术先进、界面友好、数据管理简便,方便用户使用。
第十二章 质量控制与成果提交
第六十四条 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选择技术力量强、经验丰富的单位和技术负责人承担,确保评价工作质量。
第六十五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具有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项目实施质量保证方案,并按照质量保证方案实施。必要时,建设单位可以聘请监理单位,对项目整个过程实施监督,对关键环节实施现场检查和抽查,并出具监理报告。
第六十六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应随项目实施进程同步做好数据库建设,以及数据入库和数据校核工作。工作结束后,应报请云南省地震局组织检测,检测通过后方可进行项目最终验收。
第六十七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最终技术审查材料包括勘察报告、实验测试报告、技术报告(含成果图件)、数据库检测报告、技术服务系统,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实施方案、质量保证方案和重大技术变更方案,以及原始记录资料、实际材料图、阶段性报告等。
第六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通过审查的工作成果提交委托部门使用,并按照档案归档要求移交全部档案资料。在提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同时,应当提交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简本,方便使用单位掌握主要技术内容和结果。
第六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移交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服务系统的同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说明书,对用户使用人员进行培训,并提供后续的系统维护和技术支持。
第十三章 其他
第七十条 本技术大纲由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技术大纲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1 年6月 日至2024 年6月 日),过期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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