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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强化涉及安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正常有序开展,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相关要求,确保在“放”的同时,做好“管”和“服”,保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不降低、工程的地震安全不放松,根据新修订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现就我省(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工作
1.对于《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09号2019修订版)第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和符合《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44号)的工程,以及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34 号)需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强制性评估或者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2.对于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或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项目,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要求建设单位督促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到省地震局备案。
3.各级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安评单位等提出的问题应及时回应,为企业做好服务。
4.按照“不见面”审批要求,相关材料尽量通过网络、邮寄方式报送。
二、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的规定,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安评单位条件进行查核。
1.在福建省行政区划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需具备《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暂行)》(中震防发(2017)10号)中规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格条件的单位,并按《关于填报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信息的通知》的要求提交证明材料。
2.福建省地震局对安评单位具备规定条件的书面材料进行符合性查核。安评单位的证明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安评单位在3个工作日内补齐材料。福建省地震局在门户网站公告符合相关条件的安评单位目录供建设单位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3.安评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供相应材料,或者所提供的材料不能证明其具备规定条件的,则不得在福建省行政区划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二)安评单位在签订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地震局提交报告审查申请,填写《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申请表》(详见附件,以下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交合同文本一份。
(三)安评单位应于现场工作开展前的5个工作日,将野外调查和现场工作计划书报送项目所在地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并转报省地震局,接受现场监督。省地震局将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野外工作的核查、监管,实行不定期现场抽查,确保现场测试工作规范、有效,检查结果做为报告审查的依据。
三、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
(一)省地震局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工作
1.省地震局依据相关规定建立专家库,组织专家对在本省内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向省地震局报送,对需要中国地震局审查的项目由福建省地震局报送。
2.省地震局在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书,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告知项目所在地的市级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机构)。
(二)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实行告知制度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在承接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时应主动向建设单位告知安评工作监管和报告审查的有关要求。
安评单位不按要求接受事中监管的,省地震局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计入信用体系,不定期向社会公开监督情况。
(三)建立报告审查动态信息公开制度,将材料查验、报告技术审查过程与结果、按照审查专家意见修改完善的书面承诺、修改情况等,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建立安评单位信用管理体系
省地震局建立安评单位诚信档案,通过福建省地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安评单位及其主要技术人员在省内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情况、地震安全性评价材料查验与报告技术审查情况、安评单位的符合性信用承诺审查结果、地震部门对安评工作的监督检查情况以及综合评价等,接受社会监督。对纳入异常名录及黑名单的安评单位,按照“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要求,依法予以限制。
以上内容来源于:福建省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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