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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震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推动园区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甘政发〔2021〕2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园区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甘政发〔2021〕39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提质提标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3号)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36号)等部署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我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服务市场主体效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确保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职责履行到位。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全面深化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继续大力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内容之一,是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和 “放管服”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实现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手段,对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投资效益、实现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市州地震局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和思想认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国家和甘肃省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关于区域性评价要求,在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下,指导协助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确保工作责任落实。
二、 严格技术标准,确保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质量。
各级地震工作部门要加大指导力度,强化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质量管理,督导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承担单位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见附件1)编制实施方案并开展工作,强化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保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科学合理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需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技术审查要点(暂行)》(见附件2)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使用,省地震局负责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技术审查。
三、 强化成果应用,确保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落到实处。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可直接应用于区域内除法律法规需要单独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以外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也适用于该区域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工作。评价结果可供落户该区域内的项目建设单位免费共享使用。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联合有关单位建立完善抗震设防要求协同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地震部门专业优势,加强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用的指导,根据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和项目建设工程类型,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告知建设单位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要求,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对评价结果使用作出书面承诺。
四、 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高效有序。
市县地震工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指导协助,履行监管职责,建立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要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为基本手段,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管”方式,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不按技术标准实施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企业要纳入失信记录。同时加强信息公开共享,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的信用记录,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来源于:嘉峪关市地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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