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内容
云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和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19〕50 号)、《关于加强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20〕2 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针对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区各片区,全省范围内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开展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要求应当严格按照《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中震防函〔2019〕21 号)及重大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相关技术标准,确保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精准服务园区产业规划布局和相关建设工程抗
震设防。
第三条 在云南省范围内开展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由负责管理园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组织实施。
第五条 云南省地震局负责全省范围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州(市)、县(市、区)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六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适用于园区内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类重大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选址、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地震灾害风险评估,也适用于园区发展规划、国土空间发展规划及防震减灾对策制定等。
园区内国家和云南省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仍应当单独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但可以使用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关资料。
第七条 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以下简称评价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学、地震地质学、地震工程学 3 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
(三)具有承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八条 首次在云南省范围内从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将具备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条件报告省地震局,并出具书面承诺。
第九条 评价单位在开展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前必须到省地震局备案,并及时将合同签订、方案编制、进度安排等情况书面报送省地震局及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震部门。
第十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云南省有关规定、技术标准,确保工作质量和进度。
(一)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学、地震地质学或地震工程学等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相关工作经验。
(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应当由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评价单位应当提供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成果报告、技术图件、数据库和技术服务系统的使用说明书,并负责培训使用人员、提供后续服务支持。
第十一条 评价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评价工作质量和成果终身负责,并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
评价单位法定代表人是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项目第一责任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报告主要编写人是直接责任人。
第三章 结果审查和使用
第十二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必须经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使用。技术审查材料一般包括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查申请、场地勘察报告(含相关图件)、实验测试报告、技术报告(含成果附件)、数据库及技术服务系统、实施方案等。通过技术审查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在期满前6个月由园区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向省地震局申请重新组织技术审查,评审通过后有效期延长5年。
若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地震构造有重大发现或者地震背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发布了新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园区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当组织对原评价报告进行复核,复核结果经省地震局技术审查通过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省地震局负责建立并管理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审查专家库,省外专家在专家库占比不得低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技术审查专家须具有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相关专业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熟悉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技术,并具有良好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由省地震局组织。技术审查方式可采用会议集中审查、函审等形式,在开展时,应当从技术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9名专家组成技术审查专家组,其中地质学、地球物理学、地震工程学3个相关专业领域专家分别不少于2人。
技术审查实行回避制度,评价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专家参与本单位完成的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技术审查。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审查评价结果,实事求是地提出是否符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的书面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应当对本专业领域工作内容中可能影响评价结果的重要问题提出完善或者补充工作意见。
第十六条 技术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
(一)工作不符合《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大纲(试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审查要点(暂行)》及《云南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技术大纲(试行)》要求,存在工作量不足、数据不可靠、结论不合理、基础资料或现场勘察数据有造假行为、报告有抄袭行为等问题的;
(二)有三分之一以上参会专家认为不能通过的;
(三)技术审查专家组长认为不能通过的。
第十七条 技术审查通过但还需要修改完善的,评价单位应当按照专家审查意见对评价结果进行修改完善。专家组复核通过后,省地震局应及时将技术审查结果书面反馈组织单位和项目所在地州(市)地震部门。未通过技术审查的,评价单位按照评审意见和标准规定修改、补充后重新申请技术审查。
第十八条 评价单位应当在项目通过技术审查 30 日内,将修改完善的正式报告、成果图件、数据库等资料提交省地震局和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地震部门。
第十九条 对已完成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园区的有关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园区管理部门或者机构应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书面告知建设单位有关建设要求,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承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震部门要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监管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加强对全省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一条 省地震局应当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评价单位信息,并定期更新,为园区管理部门或者机构选择评价单位提供服务。
省地震局应当开展对评价单位的信用监督体系建设,加强信息共享与公开,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单位及人员的信用记录,强化社会监督,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3日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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